招標采購目前已成為(wei) 最主要的采購方式之一,尤其是數額較大的采購項目均已實施政府采購公開招標,即使是數額較小的采購項目,采購人大多亦參照政府采購方式實施內(nei) 部招標。招標工作具有很強的法規性、政策性,同時亦具有很強的實踐性。采購項目涉及國民經濟的各個(ge) 領域,千變萬(wan) 化,形式多樣,使得招標工作錯綜複雜,投標人資質的選擇,技術參數的需求,評分標準的製訂,乃至整個(ge) 招標文件的撰寫(xie) ,均各具特色。本文根據招標實踐工作中出現的一些困惑,通過若幹案例分析,對招標實務操作某些方麵提出了一些看法和建議。
1 招標評審時投標人“述標”問題
2 評標時對投標人或擬中標人實地考察問題
3 招標文件使用定性和定量概念問題
本節通過一個(ge) 時間概念引起糾紛的案例予以分析。
2016年4月初,某政府采購中心受采購人的委托,對大學生創業(ye) 園辦公家具項目實施政府采購。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要求之一為(wei) :提供近3個(ge) 月社會(hui) 保障資金繳納記錄。本次招標共有12家投標人參與(yu) 投標,經評審發現,其中8家投標人提供了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共3個(ge) 月的社會(hui) 保障資金繳納記錄,4家投標人提供了2016年1月至2016年3月共3個(ge) 月的社會(hui) 保障資金繳納記錄。據此評標委員會(hui) 產(chan) 生了兩(liang) 種意見,第一種意見(1名專(zhuan) 家)認為(wei) 近3個(ge) 月是指2016年1月至2016年3月,故提供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的8家投標人不應通過資格審查。第二種意見(4名專(zhuan) 家)認為(wei) 近3個(ge) 月可以是2016年1月至2016年3月或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12家投標人均應通過資格審查。經分析討論,終未達成一致意見,按照少數服從(cong) 多數原則,12家投標人均通過資格審查,進一步進行詳細評審,而將堅持第一種意見的專(zhuan) 家意見予以備案。
本案引起爭(zheng) 執的關(guan) 鍵點是招標文件中的定性的時間概念“近期”或“近3個(ge) 月”。以上投標人可否通過資格審查,可以從(cong) 以下幾點分析。
3.1 從(cong) 時間概念分析
從(cong) 字麵來看,“近”或“近期”是一個(ge) 籠統的時間概念[7]。經典文獻對此解釋為(wei) :(空間或)時間距離短,近期是指最近的一個(ge) 時期。就本案而言,投標時間為(wei) 4月初,而招標公告發布於(yu) 3月15日,部分投標人從(cong) 3月中旬就開始撰寫(xie) “投標文件”,此時投標人可能尚未繳納3月份的社會(hui) 保障資金,故提供了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共3個(ge) 月的社會(hui) 保障資金繳納記錄。從(cong) 時間概念上來看,符合“近3個(ge) 月”的要求。其他招標人完成“投標文件”的時間點有可能在4月初,此時已繳納3月份的社會(hui) 保障資金,故提供了2016年1月至2016年3月共3個(ge) 月的社會(hui) 保障資金繳納記錄。從(cong) 時間概念上來看,亦符合“近3個(ge) 月”的要求。所以,以上兩(liang) 種情況均應通過資格審查。
3.2 從(cong) 法律角度分析
社會(hui) 保障製度的建立,是人類社會(hui) 的一大進步,是現代人類生活最基本的製度之一。社會(hui) 保障製度在維護社會(hui) 公正、增進人的平等、保持社會(hui) 穩定、推動社會(hui) 發展等方麵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此項製度涉及每位員工和社會(hui) 利益,作為(wei) 投標人(企業(ye) )和員工個(ge) 人都應積極遵守,按時繳納。招標文件中對投標人資格要求“提供近3個(ge) 月社會(hui) 保障資金繳納記錄”,立意是判斷投標人是否遵守了社會(hui) 保障製度。無論是提供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還是提供2016年1月至2016年3月社會(hui) 保障資金繳納記錄均能證明該投標人遵紀守法的情況。故據此否決(jue) 提供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社會(hui) 保障資金繳納記錄的8家投標人的投標資格,有失公允。
由上述兩(liang) 點所示,該案例中12家投標人均符合投標人資格,應全部納入詳細評審範疇。
3.3 問題解決(jue) 辦法
出現上述情況,緣由是招標人在擬寫(xie) 招標文件時使用了不確定性的時間概念“近3個(ge) 月”,致使評審過程中產(chan) 生異議。一般情況下這一時間概念不會(hui) 引起異議,但由於(yu) 評審專(zhuan) 家認識理解時間概念的差異,偶或產(chan) 生分歧,雖然采用了少數服從(cong) 多數原則決(jue) 定資格審查的通過與(yu) 否,但畢竟耗費評審精力,存在有失公允的可能性。為(wei) 避免此種現象,招標文件應盡量少用定性概念,避免使用不確定的文字,而采用定量概念,如本案中明確3個(ge) 月的起始點,這樣就不會(hui) 引起本案中出現的“爭(zheng) 執”,保障評審工作的順利進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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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智彥 謝寶祥 張錫慶 北京服裝學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