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學教材管理辦法
(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wei) 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國務院關(guan) 於(yu) 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大中小學教材建設的意見,全麵加強黨(dang) 的領導,切實提高教材建設和管理水平,根據教育部《中小學教材管理辦法》,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學教材是指根據國家課程方案、地方課程建設規劃和地方課程綱要編寫(xie) 的、供義(yi) 務教育學校和普通高中學校使用的教學用書(shu) ,以及作為(wei) 教材內(nei) 容組成部分的教學材料(主要包括教材配套的音視頻、圖冊(ce) 和活動手冊(ce) 等)。
第三條 中小學教材必須體(ti) 現黨(dang) 和國家意誌,全麵貫徹黨(dang) 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
第四條 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落實國家教材規劃,合理規劃本市中小學教材建設,重視教材質量,突出教材特色。
第五條 實行中小學教材審定製度,未經審定的教材,不得出版、選用。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本市中小學教材實行國家、市、區和學校分級管理。
第七條 在北京市教材委員會(hui) 的統籌指導下,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牽頭負責本市中小學教材管理,細化落實製定有關(guan) 教材製度規範,指導監督各區和學校課程教材工作。組織國家課程教材的選用、使用工作,確保全麵有效實施。負責地方課程教材規劃、開發、審核和管理。組織開展教學指導、骨幹培訓、監測反饋等工作。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加強教材編寫(xie) 、審核、出版、管理、研究隊伍建設,並建立相應的工作機製。
第八條 區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ti) 負責本區中小學教材管理,指導監督學校課程教材工作。負責本區中小學國家課程教材選用、使用工作,全麵組織開展教學指導、教材全員培訓以及檢查監督等。對經本市初審通過、審定的地方課程教材在本區中小學進行試教試用、選用使用等進行統籌管理。負責本區中小學校本課程教材審核和管理。
第九條 學校要嚴(yan) 格執行國家和市、區關(guan) 於(yu) 教材管理的政策規定,健全內(nei) 部管理製度,選好用好教材。校本課程由學校開發,要立足學校特色教學資源,以多種呈現方式服務學生個(ge) 性化學習(xi) 需求,原則上不編寫(xie) 出版教材,確需編寫(xie) 出版的應報所屬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審定通過後方能出版。
校本課程教材原則上不得跨校使用。區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嚴(yan) 格控製校本課程教材數量,對數量過多、質量不高的及時進行清理。
第十條 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不統一推薦中小學教輔材料。確屬教育教學所需的課堂練習(xi) 、同步練習(xi) 、寒暑假作業(ye) 、考試試卷及複習(xi) 資料等,應免費提供學生使用,由區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guan) 規定進行嚴(yan) 格審核和使用管理。
第三章 國家課程教材選用使用
第十一條 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市中小學國家課程教材選用使用工作的統籌管理,領導和監督中小學教材選用工作。教材選用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保證選用過程規範、有序,確保選出適合本市各區中小學使用的優(you) 質教材。
第十二條 中小學國家課程教材選用以區為(wei) 單位進行。區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建立中小學教材選用委員會(hui) ,負責本區教材選用工作。選用委員會(hui) 由課程教材專(zhuan) 家、教研員、中小學校長和教師等組成。
教材出版、發行人員以及與(yu) 所選教材有利益關(guan) 係的教材編寫(xie) 人員,不得擔任教材選用委員會(hui) 成員。
第十三條 教材選用委員會(hui) 分學科組提出初選意見,提交選用委員會(hui) 進行充分討論,決(jue) 定選用結果。會(hui) 議討論情況和投票結果要記錄在案。
國家課程教材必須在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本市教育行政部門公布的中小學教學用書(shu) 目錄中選用。教材選用結果須在本區教育行政部門網站上公示。區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在選用工作完成後30個(ge) 工作日內(nei) ,將本區教材選用結果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選用的教材必須是經教育行政部門審定的版本,擅自更改內(nei) 容的教材不得選用。
教材使用應嚴(yan) 格遵照選用結果。不得以地方課程教材、校本課程教材等替代國家課程教材。義(yi) 務教育學校不得使用境外教材。普通高中學校選用境外教材,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guan) 政策執行。
第十四條 國家課程教材一經選用應當保持相對穩定。如需更換教材版本,由區級教育行政部門委托專(zhuan) 業(ye) 機構征求使用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意見,形成評估報告,並向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shu) 麵申請。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區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程序選用其他版本教材。原則上從(cong) 起始年級開始更換使用新版本教材。
教材選用(包括重新選用)不得影響教學秩序,應確保課前到書(shu) 。
第十五條 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建立教材選用、使用監測機製,對教材選用使用進行跟蹤調查,定期對教材的使用情況進行評價(jia) 並通報結果。區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於(yu) 每年11月向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備本區教材選用及使用情況報告。
第十六條 國家課程教材使用堅持先培訓後上課,全麵提升教師鑄魂育人能力。市、區教研部門及教材編寫(xie) 、出版單位應加大教材使用培訓力度,加強教材配套資源及平台建設,支持教師日常教學工作。
第四章 地方課程教材編寫(xie) 修訂
第十七條 中小學地方課程教材依據本市中小學地方課程建設規劃、地方課程綱要、地方課程教材開發指南等編寫(xie) 修訂,應符合教育部《中小學教材管理辦法》第九條要求,立足首都城市戰略定位對人才智力需求,充分利用本市豐(feng) 富優(you) 質的經濟社會(hui) 資源,支撐高水平教育現代化,體(ti) 現首都氣派、首都特色和首善標準。
第十八條 地方課程教材編寫(xie) 單位應具備教育部《中小學教材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條件。編寫(xie) 單位負責組建編寫(xie) 團隊,審核編寫(xie) 人員條件並進行社會(hui) 公示,對教材編寫(xie) 修訂工作給予協調和保障。
第十九條 地方課程教材編寫(xie) 人員應符合教育部《中小學教材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編寫(xie) 人員應經所在單位黨(dang) 組織審核同意,並由編寫(xie) 單位集中向社會(hui) 公示,公示期為(wei) 10個(ge) 工作日。公示內(nei) 容包括編寫(xie) 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專(zhuan) 業(ye) 領域、職稱等。
第二十條 地方課程教材編寫(xie) 實行主編負責製。一套教材原則上設一位主編,特殊情況可設兩(liang) 位主編。主編主要負責組織編製教材編寫(xie) 大綱、統稿和定稿,對教材編寫(xie) 質量負總責。主編須符合教育部《中小學教材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
審定後的地方課程教材原則上不更換主編,如有特殊情況,須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二十一條 地方課程教材編寫(xie) 團隊由本學科和相關(guan) 學科專(zhuan) 家、教研人員、中小學一線教師等組成,各類編寫(xie) 人員應保持合理結構和相對穩定,每冊(ce) 核心編寫(xie) 人員原則上不超過8人。
意識形態屬性較強的教材編寫(xie) 團隊中,應有在馬克思主義(yi) 理論、中華優(you) 秀傳(chuan) 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hui) 主義(yi) 先進文化等方麵有較高造詣的專(zhuan) 家。
鼓勵國內(nei) 高校和科研機構的知名專(zhuan) 家、學術領軍(jun) 人物與(yu) 中小學優(you) 秀教師共同編寫(xie) 教材。
第二十二條 地方課程教材實行周期修訂製度,一般按學製周期修訂。出現以下情形,應及時修訂。
(一)國家課程標準、中小學地方課程綱要發生變化。
(二)中央明確提出重要思想理論、重大戰略部署進教材的要求。
(三)經濟、社會(hui) 、科技等領域發生重大變化、取得重要成果,經國家權威部門認可的、改變現有認知的重要學術成果發布。
(四)發現教材內(nei) 容有錯誤、不適宜或出現較大爭(zheng) 議。
鼓勵編寫(xie) 單位在教材使用中不斷完善教材。
第五章 地方課程教材審核
第二十三條 地方課程教材完成編寫(xie) 修訂後,須按規定進行審核。未按要求修訂和送審的,不得使用。
教材出版部門成立專(zhuan) 門政治把關(guan) 機構,建強工作隊伍和專(zhuan) 家隊伍,在所編修教材正式送審前,以外聘專(zhuan) 家為(wei) 主,進行專(zhuan) 題自查,把好政治關(guan) 。
第二十四條 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市地方課程教材建設規劃等,有計劃地部署地方課程教材送審工作。
地方課程教材送審工作采取集中受理方式進行,具體(ti) 受理時間和要求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北京市教材委員會(hui) 的要求和實際教學需要確定並發布公告。教材編寫(xie) 單位根據公告送審教材。送審時應提供全套教材所有冊(ce) 次,不得將整套教材分冊(ce) 次分批送審。
對編寫(xie) 單位和人員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或存在其他不符合送審要求情形的教材,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條 受理申請後, 北京市教材委員會(hui) 專(zhuan) 家委員會(hui) 對送審教材進行審核。確有需要的,須送市宣傳(chuan) 、地圖、民族宗教等主管部門進行專(zhuan) 題審查。其中意識形態屬性較強的教材由市委宣傳(chuan) 部進行政治把關(guan) 後,報北京市教材委員會(hui) 審核。
第二十六條 北京市教材委員會(hui) 專(zhuan) 家委員會(hui) 由相關(guan) 學科專(zhuan) 家、課程專(zhuan) 家、教研專(zhuan) 家、一線教師等組成。人員須符合教育部《中小學教材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一)(二)(三)和第十二條(一)規定的條件,具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客觀公正,作風嚴(yan) 謹,並經所在單位黨(dang) 組織審核同意。
實行教材編審分離製度,遵循回避原則。
第二十七條 審核依據本市大中小學教材建設規劃、地方課程建設規劃、地方課程綱要、地方課程教材開發指南等,對照教育部《中小學教材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九條、第十八條的具體(ti) 要求進行全麵審核,實行政治審核、專(zhuan) 業(ye) 審核、綜合審核、專(zhuan) 題審核和對比審核,嚴(yan) 把政治關(guan) 、科學關(guan) 、適宜關(guan) 。
第二十八條 審核一般分初審和複審兩(liang) 個(ge) 階段。初審重點審核全套教材的編寫(xie) 思路、框架結構及章節內(nei) 容。複審重點審核教材根據初審意見、試教試用以及一線教師審讀反饋意見進行修改的情況。每個(ge) 階段均按照個(ge) 人審讀、集體(ti) 審核的方式開展,在個(ge) 人審讀基礎上,召開集體(ti) 審核會(hui) 議,經審核後充分討論形成審核意見。審核結論分“通過”“重新送審”“不予通過”三種。
初審通過後須進行試教試用。選聘一線優(you) 秀教師進行審讀,在教學環節對教材進行全麵檢驗。試教試用的範圍、方式等要求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ti) 規定,原則上應覆蓋城鄉(xiang) 不同區域。教材編寫(xie) 單位應根據試教試用情況和一線教師審讀意見對教材進行修改完善並報複審。未按規定申請複審的教材需要重新送審。
第二十九條 專(zhuan) 家審核完成後,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履行行政審定程序。審定通過的地方課程教材,列入本市中小學教學用書(shu) 目錄在全市範圍內(nei) 使用。審定後的地方課程教材不得擅自修改。
第六章 地方課程教材出版發行
第三十條 地方課程教材經審定通過後方可出版、發行。教材出版發行單位必須取得國家出版主管部門批準的教材出版、發行資質。教材出版單位要嚴(yan) 格按照審定通過的出版稿印刷,可在封麵加印“經北京市教材委員會(hui) 審核通過”字樣,並向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地方課程教材出版單位要嚴(yan) 格規範編輯、審稿、校對製度,保證教材編校質量。教材出版和印製應執行國家標準,實施“綠色印刷”,確保印製質量。
第三十二條 地方課程教材出版發行不得夾帶任何商業(ye) 廣告或變相商業(ye) 廣告,不得搭售教輔材料或其他商品。
第七章 地方課程教材選用使用
第三十三條 中小學地方課程教材選用以區為(wei) 單位進行,選用程序和辦法按本辦法第三章國家課程教材選用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地方課程教材必須在本市教育行政部門公布的中小學教學用書(shu) 目錄中選用。
第三十五條 本市初審通過的地方課程教材應在規定範圍和時間內(nei) 進行試教試用。經評估允許進行試教試用的區和學校,應如實客觀評價(jia) 地方課程教材試教試用情況和使用效果。違規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予以追責。
第三十六條 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建立地方課程教材選用、使用監測機製,對教材選用使用進行跟蹤調查,定期對地方課程教材的使用情況進行評價(jia) 並通報結果。
第三十七條 地方課程教材使用堅持先培訓後上課,全麵提升教師鑄魂育人能力。市、區教研部門及教材編寫(xie) 、出版單位應加大教材使用培訓力度,加強教材配套資源及平台建設,支持教師日常教學工作。
第三十八條 加強各類專(zhuan) 題教育教材和讀本進校園的管理。中央明確部署單獨編寫(xie) 教材或讀本的,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安排落實,按教材選用使用政策執行。其他部門或地方提出的專(zhuan) 題教育,以融入國家、地方課程教材為(wei) 主,原則上不另設課程,不統一組織編寫(xie) 和選用專(zhuan) 題教育教材或讀本。確需編寫(xie) 和選用,麵向本市部分地區的,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備案;麵向全市的,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審核,報教育部備案。審核備案通過後列入本市中小學教學用書(shu) 目錄。
嚴(yan) 格控製地方課程教材和各級各類讀本數量,對數量過多、質量不高的及時進行清理。
第八章 保障機製
第三十九條 統籌利用現有政策和資金渠道支持教材編寫(xie) 、審核、選用使用及跟蹤評價(jia) 等工作。對特殊教育教材等薄弱領域加大政策和財政經費支持力度。教材編寫(xie) 、出版單位應加大投入,提升教材質量,打造精品教材。鼓勵社會(hui) 資金支持教材建設。
第四十條 承擔國家統編教材編寫(xie) 修訂任務,主編和核心編者視同承擔國家級科研課題;承擔國家課程非統編教材和本市地方課程教材編寫(xie) 修訂任務,主編和核心編者視同承擔省部級科研課題,享受相應政策待遇。審核專(zhuan) 家根據工作實際貢獻和發揮的作用參照以上標準執行。編審人員所在單位應充分保證其工作時間,將編審任務納入工作量計算,作為(wei) 業(ye) 績考核、職務評聘的依據。落實國家教材獎勵製度,建立本市教材獎勵製度,加大對優(you) 秀教材的支持。
第四十一條 教材定價(jia) 應嚴(yan) 格遵守“保本微利”原則。教材發行應確保“課前到書(shu) 、人手一冊(ce) ”。
第四十二條 加強教材管理信息化建設,建立本市中小學教材管理信息平台,提高教材管理和服務效率。
第九章 檢查監督
第四十三條 在教材審核、選用過程中,相關(guan) 單位和個(ge) 人應履職盡責,嚴(yan) 格執行相關(guan) 規定。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違反規定幹預教材審核和選用。
第四十四條 教材管理工作接受相關(guan) 部門、教師、學生、家長及社會(hui) 監督。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對全市中小學教材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和督導。區級教育行政部門對本區中小學教材使用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未納入免費教科書(shu) 範圍的教材在征訂前應當由學校向學生發放教材征訂清單,明示教材價(jia) 格,切實保障學生自願選購教材的權利。
第四十六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教材應退出使用,不再列入教學用書(shu) 目錄。
(一)教材內(nei) 容的政治方向和價(jia) 值導向存在問題。
(二)教材內(nei) 容出現嚴(yan) 重的科學性錯誤。
(三)教材內(nei) 容植入商業(ye) 廣告或變相商業(ye) 廣告。
(四)用不正當手段影響教材審核、選用等工作。
(五)發生教材應退出使用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出現以下行為(wei) 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和所造成的影響,由上級或同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規行為(wei) ,並由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按規定對相關(guan) 責任人給予相應處分。對情節嚴(yan) 重的單位和個(ge) 人列入負麵清單;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存在第四十六條情形。
(二)使用未經審定通過的教材。
(三)違反教材編寫(xie) 修訂有關(guan) 規定,擅自改動審定後的教材內(nei) 容;不按要求聘請主編、組建編寫(xie) 隊伍,存在掛名主編、不符合條件人員參與(yu) 教材編寫(xie) 等現象。
(四)編寫(xie) 單位違反教材審核有關(guan) 規定,不按要求、程序和標準送審。
(五)用地方課程教材或其他教材代替國家課程教材,以及其他嚴(yan) 重影響教學秩序的情形。
(六)違規編寫(xie) 使用專(zhuan) 題教育教材、讀本。
(七)侵犯知識產(chan) 權。
(八)其他違法違規行為(wei) 。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有關(guan) 規定的教材編寫(xie) 人員,取消編寫(xie) 資格。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區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完善本區中小學教材管理政策,特別是要進一步細化本區中小學校本課程教材審核及管理要求。數字教材、教參可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教育委員會(hui) 《關(guan) 於(yu) 印發〈北京市中小學教材管理辦法〉〈北京市職業(ye) 院校教材管理辦法〉〈北京市普通高等學校教材管理辦法〉的通知》(京教辦〔2021〕16號)中《北京市中小學教材管理辦法》同時廢止。本市其他現行中小學教材管理製度,凡與(yu) 本辦法有關(guan) 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wei) 準。與(yu) 本辦法規定不一致且難以立刻終止的,應在本辦法印發之日起6個(ge) 月內(nei) 糾正。
本辦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hui) 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