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智慧校園示範校市級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wei) 貫徹落實《北京教育信息化“十四五”規劃》,統籌推進北京市智慧校園示範校(以下簡稱“示範校”)建設,對示範校的可持續發展給予市級資金支持(不含高等學校)。為(wei) 加強市級補助資金的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的規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北京市專(zhuan) 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等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北京市智慧校園示範校市級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是指市級財政用於(yu) 支持示範校進一步推進教育信息化融合創新和教育數字化轉型的經費。
第三條 經費管理遵循“突出重點、均衡配置、規範執行、閉環管理”的總體(ti) 原則,充分合理利用市級資金,強化監督檢查,確保資金使用到實處。
第二章 支持範圍
第四條 綜合考慮智慧校園的優(you) 化改造、運行維護、培訓推廣、模式提煉等常態化、持續性工作,為(wei) 每所示範校提供補助資金50萬(wan) 元,經費納入市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經費的使用需充分促進新技術與(yu) 教育教學的深度融合,充分發揮新技術對教育教學改革的支撐作用。主要用途包括:支持示範校運用信息化手段支撐教學模式、學習(xi) 模式、評價(jia) 方式改革創新;實施信息技術與(yu) 課程整合,促進教學體(ti) 係、課程體(ti) 係的優(you) 化升級;優(you) 化改造智能教學環境,探索人工智能賦能教育;整合匯聚各類數據資源,運用大數據技術構建新型校園治理體(ti) 係;使用數字教育資源及服務,擴大優(you) 質資源覆蓋麵,促進教育均衡公平;持續完善教學管理、教師發展、教學評價(jia) 等信息係統,提升教學管理水平;推進“互聯網+基礎教育”,推廣“雙師課堂”“融合課堂”“在線輔導”“在線研修”等場景應用;組織開展數字素養(yang) 培訓、活動競賽、課程開發等,提升全員教育數字化的理論認知與(yu) 應用能力。
第六條 補助資金不得違規發放津貼補貼等人員經費;不得用於(yu) 對外投資、支付罰款、償(chang) 還債(zhai) 務、捐贈讚助等支出。
第三章 經費使用和管理
第七條 示範校要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結合實際製定補助資金使用方案,細化預算支出,編製績效指標。確保專(zhuan) 款專(zhuan) 用,做好資金管理,保障相關(guan) 工作順利實施。
第八條 區教委要立足區域教育信息化發展重點任務目標,加強區級統籌,做好對智慧校園示範校資金使用方案進行審核,做好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集約性論證,避免重複建設、低水平建設等問題,突出資金使用績效。
第九條 補助資金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有關(guan) 製度執行。補助資金形成的資產(chan) ,按照國有資產(chan) 管理有關(guan) 規定執行,防止國有資產(chan) 流失。
第十條 示範校不得自行調整資金投向。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變更的,要按照市對區轉移支付經費使用管理有關(guan) 規定,嚴(yan) 格履行報批程序。區教委負責做好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第十一條 區教委會(hui) 同區財政局按照全麵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製,指導示範校聚焦智慧校園發展、新技術與(yu) 教學融合等方麵的迫切需求或難點,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監控和考評。
第十二條 市教委會(hui) 同市財政局對補助資金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於(yu) 存在使用不規範、支出緩慢的區或示範校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第十三條 示範校要嚴(yan) 格遵守財經紀律,規範和加強內(nei) 部管理,專(zhuan) 項資金使用應嚴(yan) 格執行國家有關(guan) 法律法規及規章製度,自覺接受審計、監察、財政、教育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如有發現截留、擠占、挪用等違法違規行為(wei) ,依照《財政違法行為(wei) 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guan) 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guan) 機關(guan) 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教委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