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了提升產(chan) 業(ye) 質量競爭(zheng) 力,支撐質量強國、製造強國建設,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質量強國建設綱要》,加強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管理,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是組織重大質量標準基礎和應用研究、開展高水平質量標準製定與(yu) 應用推廣、聚集和培養(yang) 優(you) 秀質量標準人才的公益性技術創新平台。建設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是質量強國建設中質量基礎設施升級增效工程的重點任務。
第三條 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應聚焦產(chan) 品設計、生產(chan) 控製、檢測試驗、管理體(ti) 係等影響質量的各環節,開展科學研究並組織相應標準的研究、製定和推廣。主要包括:承擔質量標準基礎科學與(yu) 應用研究;加強關(guan) 鍵性、前瞻性、戰略性質量共性技術攻關(guan) ;開展先進質量標準、檢驗檢測方法、高端計量標準,檢驗檢測儀(yi) 器、設備、設施的研製;解決(jue) 質量創新、安全風險管控、質量治理重要問題;培養(yang) 質量標準領軍(jun) 人才;加快科研成果轉化,為(wei) 產(chan) 業(ye) 高質量發展提供基礎性保障服務。
第四條 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麵向國家重大戰略任務、重點工程、民生工程中對質量創新的迫切需求,在核心基礎零部件、核心基礎元器件、關(guan) 鍵基礎軟件、關(guan) 鍵基礎材料、先進基礎工藝、產(chan) 業(ye) 技術基礎等產(chan) 業(ye) 基礎領域,高端製造、新材料、信息技術、生物醫藥等重點領域,著力解決(jue) 製約和影響產(chan) 業(ye) 高質量發展的質量標準相關(guan) 瓶頸問題。
第五條 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是依托具有較強研究開發和技術輻射能力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業(ye) 建設的科研實體(ti) ,實行人財物相對獨立的管理機製。鼓勵采用產(chan) 學研用合作模式,組建跨行業(ye) 、跨區域聯合體(ti) 。
第六條 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建設堅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統籌安排、分步實施,堅持擇優(you) 支持,實行動態調整。
第二章 管理
第七條 市場監管總局、工業(ye) 和信息化部負責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建設規劃、創建培育、評審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製定實施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發展方針和指導政策,統籌規劃實驗室布局。
(二)指導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的創建和培育,製定實驗室建設、運行與(yu) 服務條件與(yu) 規範。
(三)負責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建設評審、運行評估和管理。
(四)支持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開展質量標準研究和公益性科研成果推廣應用。
第八條 市場監管總局、工業(ye) 和信息化部聯合成立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推進工作協調機製,負責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九條 市場監管總局、工業(ye) 和信息化部聯合組建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專(zhuan) 家技術委員會(hui) (以下簡稱專(zhuan) 家委員會(hui) )。專(zhuan) 家委員會(hui) 的職責是:擬定實驗室建設發展和重點任務方向,審議實驗室建設技術要求,開展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評審等。專(zhuan) 家委員會(hui) 由1名主任委員、3-5名副主任委員和若幹名委員組成,人數為(wei) 不低於(yu) 15人的單數。專(zhuan) 家委員會(hui) 任期兩(liang) 年。
第十條 中央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中央直屬企業(ye) 申報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由其主管部門負責推薦。地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地方企業(ye) 申報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由省級市場監管部門、省級工業(ye) 和信息化部門聯合推薦。推薦單位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貫徹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建設部署,研究製定支持實驗室建設的政策措施,推動實驗室建設納入本部門、本地區發展規劃。
(二)對實驗室申報材料的科學性、係統性、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等進行審核把關(guan) 。
(三)協助開展實驗室評審、驗收及評估等工作。
第十一條 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的申請、建設和運行保障由依托單位或聯合體(ti) 負責。依托單位或聯合體(ti) 主要職責包括:
(一)製定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建設計劃,明確實驗室研究方向與(yu) 功能定位、建設目標等內(nei) 容。
(二)支持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建設和發展,在人員力量、資源配置、運行機製、科研場地、儀(yi) 器設備、後勤服務等方麵提供必要的保障。
(三)建立本單位與(yu) 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建設相配套的人員、項目、設備、經費等管理製度。
(四)建立健全本單位與(yu) 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建設相配套的人才培養(yang) 、引進機製,組建知識與(yu) 年齡結構合理、骨幹人員相對固定的研究團隊。
(五)推薦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主任和學術委員會(hui) 主任,聘任實驗室人員及學術委員會(hui) 委員。
(六)協助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日常管理,配合做好評審、驗收和評估等工作。
第三章 條件
第十二條 申報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須滿足下列條件,已運行兩(liang) 年以上的省部級實驗室原則上優(you) 先推薦。
(一)設施條件。具備良好的科研實驗條件,擁有完善的配套設施和安全保障能力。現有科研用房相對集中,原則上麵積在3000 平方米以上,儀(yi) 器設備現值5000萬(wan) 元以上,滿足科研需要。現有儀(yi) 器設備測量精度達到國內(nei) 先進水平,實驗數據準確、可靠,測量能力滿足實驗室發展需要。具備較強的數據分析能力,可供分析使用的數據達到一定的存儲(chu) 規模。
(二)學術團隊。在相關(guan) 領域具有由較高學術造詣的專(zhuan) 家組成的學術委員會(hui) ,有能力在推動實驗室發展,把握實驗室目標、任務和研究方向,製訂和批準實驗室的中長期規劃,審議實驗室重大學術活動、年度工作等方麵,發揮重要學術指導作用。
實驗室自身研究團隊有本領域高水平學術帶頭人,具有國際化視野,在質量基礎和相關(guan) 領域的國內(nei) 或國際組織擔任技術職務,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保障在實驗室工作時長。研究團隊骨幹人員相對固定,團隊年齡與(yu) 知識結構合理,具備承擔國家、省部級重大科研項目和廣泛開展國際、國內(nei) 學術交流與(yu) 合作的能力。人才引進機製健全,能夠吸引、凝聚國內(nei) 外優(you) 秀人才,培養(yang) 質量標準後備力量。
(三)研究能力。具有相關(guan) 領域的研究實踐基礎,具備濃厚的研究氛圍,良好的學術環境。符合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建設布局和研究重點要求。
1. 近5年承擔相關(guan) 領域國家級科研項目不少於(yu) 15項或項目總金額達到2000萬(wan) 元。
2. 在把握本領域質量標準發展現狀、問題、技術關(guan) 鍵和重大需求方麵具有權威性。
3. 開展並取得國際前沿的質量標準、計量檢測等技術突破,解決(jue) 過“卡脖子”共性質量標準瓶頸問題。
(四)科研成果。在先進質量標準、檢驗檢測方法、高端計量儀(yi) 器、檢驗檢測設備設施的研製驗證、質量標準基礎科學與(yu) 應用研究、質量共性技術、質量方麵重要問題等領域具有一定的研究成果及應用。擁有豐(feng) 富的產(chan) 學研用協作經驗,積極向社會(hui) 提供公益性質量服務活動。需具備以下條件的任意三項:
1. 在質量標準技術前沿探索研究中取得具有國際影響的係統性原創成果。
2. 在解決(jue) 國家質量發展麵臨(lin) 的重大問題中具有創新思想與(yu) 方法,實現相關(guan) 重要基礎原理的創新、關(guan) 鍵技術突破或集成。
3. 擁有相關(guan) 領域的國際領先技術成果(新技術、新設備、標準、規程、規範等),或近3年主導製(修)訂相關(guan) 產(chan) 業(ye) 領域國家標準、行業(ye) 標準以及部門公告發布的檢驗方法數不低於(yu) 5項。
4. 近3年累計轉化科技成果15項以上,或本領域內(nei) 提供質量技術服務金額不低於(yu) 3000萬(wan) 元。
5. 積累有豐(feng) 富的質量標準數據,能夠為(wei) 相關(guan) 領域研究提供支撐,為(wei) 國家宏觀決(jue) 策提供科學依據。
(五)保障措施。實驗室建設方向是依托單位的重點發展方向之一。依托單位、推薦單位能夠在機構、人員、經費、資源等方麵,優(you) 先支持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的建設和發展。
第四章 申報
第十三條 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申報本著自願的原則,由申報主體(ti) 向推薦單位提出申請。推薦單位進行初審並按照要求報送相關(guan) 材料。市場監管總局、工業(ye) 和信息化部組織開展形式審查、專(zhuan) 家評審、現場考察,麵向社會(hui) 公示後,確定批準建設名單。具體(ti) 實施細則由市場監管總局、工業(ye) 和信息化部另行製定。
第五章 建設
第十四條 實驗室實行主任負責製。實驗室主任由依托單位的高層領導擔任,政治上可靠,在科研任務組織實施、經費和條件配置、工作人員聘用等方麵有自主權。
第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hui) 主任一般由非依托單位人員擔任。學術委員會(hui) 主任應為(wei) 本領域具有較高影響力的知名專(zhuan) 家,具有前瞻性、戰略性的眼光,具備組織協調技術委員會(hui) 指導實驗室順利開展各項研究及應用工作的能力。
第十六條 實驗室應當重視和加強運行管理,建立健全內(nei) 部規章製度。按照重點研究任務設置研究單元,研究團隊結構和規模合理,並適當流動。
第十七條 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應按照建設目標在建設期內(nei) 高質量完成原理創新、質量技術研發、標準研製、工具開發、人才培養(yang) 、質量標準技術服務等各項任務。
第十八條 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建設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建設期內(nei) ,實驗室每年報告建設運行情況,抄報依托單位。2年建設期結束後,實驗室提出驗收申請。不能如期完成建設的,應在預定的建設期滿前3個(ge) 月提出延長建設期限的申請,並說明原因。延長期限最長為(wei) 1年。延期後仍不能完成建設任務的,終止該實驗室建設。
第十九條 專(zhuan) 家委員會(hui) 依據申報及驗收材料,進行綜合評議。驗收結論分為(wei) 通過驗收、整改、未通過驗收3種。驗收通過的,經市場監管總局、工業(ye) 和信息化部審核後,向社會(hui) 公示。無異議的,實驗室進入正式運行。整改的實驗室應當在6個(ge) 月內(nei) 完成整改工作,並再次提出驗收申請。整改後未通過驗收的,終止該實驗室建設。
第六章 運行
第二十條 正式運行的實驗室應持續開展深入研究,研究成果應在提升本領域質量標準水平和國際影響力、促進產(chan) 業(ye) 鏈質量標準發展、破解質量標準難題等方麵發揮重大作用,產(chan) 出重大原創性成果,引領國際科技前沿方向。
第二十一條 實驗室應當廣泛開展交流與(yu) 合作,促進開放共享。通過設置開放課題、組織國際國內(nei) 學術交流、設置博士後工作站等方式,培養(yang) 質量標準領域青年人才,吸引國內(nei) 外高水平研究人員來實驗室開展本領域質量標準的合作研究。
第二十二條 實驗室應當發揮引領和輻射帶動作用,開展公益性質量幫扶活動,積極向社會(hui) 提供質量標準服務,提高社會(hui) 價(jia) 值。
第二十三條 在實驗室完成的專(zhuan) 著、論文、軟件、數據庫等研究成果均應標注實驗室名稱,專(zhuan) 利申請、技術成果轉讓、獎勵申報等按國家有關(guan) 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實驗室更名、變更研究方向或進行結構調整、重組等重大事項,由實驗室提出書(shu) 麵報告,視情況重新進行實驗室評審。
第二十五條 實驗室出現提供虛假材料和不真實數據、重大學術誠信問題,或存在其他違反相關(guan) 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行為(wei) ,造成不良影響的,不再列入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序列。
第七章 評估
第二十六條 正式運行的實驗室每年提交年度運行報告,每3年進行一次綜合評價(jia) 。評價(jia) 內(nei) 容包括研究水平與(yu) 能力、隊伍建設與(yu) 人才培養(yang) 、開放交流與(yu) 運行管理、質量標準貢獻和公益性推廣等方麵。
第二十七條 綜合評價(jia) 結果分為(wei) 優(you) 秀、合格、不合格3類。綜合評價(jia) 結果為(wei) “不合格”的實驗室,對其進行通報並給予半年時間整改,整改後綜合評價(jia) 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序列。
第二十八條 市場監管總局、工業(ye) 和信息化部根據有關(guan) 規劃、政策,對正式運行且綜合評價(jia) 結果為(wei) “優(you) 秀”的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安排一定的扶助支持,支持符合條件的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申報相應國家科技創新基地,並加大宣傳(chuan) 力度。
第二十九條 市場監管總局支持正式運行的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開展質量標準獎項申報評選和試點示範,支持牽頭開展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製修訂,支持申請承擔國際標準秘書(shu) 處和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hui) 工作,支持申報質量標準領域項目,鼓勵實驗室引領質量標準創新。
第三十條 工業(ye) 和信息化部支持正式運行的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參與(yu) 產(chan) 業(ye) 基礎再造工程、重大技術裝備攻關(guan) 工程,支持參與(yu) 製造業(ye) 創新中心和產(chan) 業(ye) 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支持參與(yu) 關(guan) 鍵核心技術攻關(guan) ,支持牽頭開展工業(ye) 和信息化行業(ye) 標準編製,支持申報工業(ye) 和信息化領域質量標準項目,並對承擔有關(guan) 工程和國家科技計劃項目予以傾(qing) 斜。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統一命名為(wei) “××國家質量標準實驗室”,英文名稱為(wei) “State Quality & Standards Laboratory of××”。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場監管總局、工業(ye) 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