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評審管理暫行辦法
(財預〔2023〕95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加強部門預算管理,促進預算評審科學化、規範化,提高財政資源配置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guan) 於(yu) 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製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21〕5 號)等有關(guan) 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預算評審,是指各級財政部門對部門
預算項目資金需求、支出標準等開展的評審活動,為(wei) 預算編製、 預算績效管理等提供技術支撐。
第三條 財政部門開展預算評審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依規。依據法律法規、政策文件、預算管理製度等開展預算評審,規範評審行為(wei) 。
(二)科學合理。統籌兼顧經濟社會(hui) 發展水平和財力可能, 科學合理分析、評定項目實施必要性、可行性,分析資金需求方案合理性。
(三)客觀公正。推進預算評審程序化、規範化、標準化, 公平、公正開展評審工作。
(四)績效導向。落實全麵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有關(guan) 要求, 與(yu) 事前績效評估、績效目標管理等有效銜接,落實過緊日子要求,促進優(you) 化資源配置,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財政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製定本級預算評審業(ye) 務規範、操作規程等工作規定, 完善預算評審製度;
(二)明確本級預算評審項目範圍,選取項目開展評審;
(三)負責組織、監督預算評審的具體(ti) 實施,組織運用評審結果;
(四)指導下級財政部門的預算評審工作。
第五條 評審項目的主管部門、申報單位應積極配合財政部門完成對本部門本單位項目所開展的預算評審工作。
第三章 預算評審範圍
第六條 財政部組織對中央部門預算項目開展評審。
(一)優(you) 先開展評審的項目。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項目, 按照“即有即評”原則分批開展評審。
1.項目支出總額較大的項目,指特定目標類項目中資金需求總額在 1 億(yi) 元(含)以上的二級項目。
2.年度資金需求較大的項目,指專(zhuan) 項業(ye) 務費和運轉類項目中年度資金需求在 1 億(yi) 元(含)以上的二級項目。同一部門所屬單位的相同性質二級項目合計年度資金需求在 1 億(yi) 元(含)以上的,作為(wei) 一個(ge) 項目開展評審。
3. 專(zhuan) 業(ye) 性強的項目,指特定目標類項目中資金需求總額在1 億(yi) 元以下 5000 萬(wan) 元(含)以上的新設機構開辦類、慶典會(hui) 展類、維修改造及新建樓堂館所等二級項目。
4. 技術複雜的項目,指特定目標類項目中資金需求總額在1 億(yi) 元以下 2000 萬(wan) 元(含)以上的檢驗監測類、信息化建設類等二級項目。
(二)隨機抽選評審的項目。財政部根據年度預算審核需要,結合預算評審任務情況,從(cong) 項目庫一定範圍內(nei) 隨機抽選項 目集中評審。對巡視、審計、財會(hui) 監督、預算績效管理等發現 問題的項目,製定支出標準需要評審的項目和其他確有評審必要性的項目,可以單獨安排抽選或提高抽選比例。抽選結果應 內(nei) 部公示。
第七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對本級各部門預算
項目開展評審,重點選取項目支出總額及年度資金需求大、專(zhuan) 業(ye) 性強、技術複雜的項目。具體(ti) 範圍和標準可參考中央財政評 審,由地方財政部門自行規定。
第八條 按照節約高效原則,各級財政部門對以下項目原
則上無需開展評審,相應不列入優(you) 先評審範圍和隨機抽選範 圍:
(一)人員類項目和公用經費項目;
(二)已出台政策或文件中明確資金數額的項目;
(三)已開展過預算評審且項目支出總額或年度資金需求未增加的項目;
(四)按同級財政部門規定或認定的支出標準和任務量可直接測算資金需求的項目;
(五)按規定由項目主管部門(指負責專(zhuan) 項資金管理並審核相關(guan) 單位申報項目的部門)負責評審並批複立項、可行性研 究報告、任務書(shu) 等文件的項目;
(六)項目內(nei) 容敏感、知悉範圍有嚴(yan) 格限定的項目;
(七)項目支出總額低於(yu) 同級財政部門規定金額標準的項目;
(八)同級財政部門規定不需評審的其他項目。
第四章 評審內(nei) 容和方法
第九條 預算評審要將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完整性、合規性、合理性、經濟性以及績效目標、支出標準等作為(wei) 重點
審核內(nei) 容,其中延續性項目的評審應當將以前年度的預算執行 情況、預算績效管理情況等作為(wei) 重要參考。
(一)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完整性。
1.必要性。主要是項目立項依據是否充分,項目內(nei) 容是否與(yu) 國家有關(guan) 重大決(jue) 策部署、法律法規和有關(guan) 行業(ye) 政策、發展規 劃相符;與(yu) 部門職責銜接是否緊密;與(yu) 其他項目是否存在交叉 重複。
2. 可行性。主要是項目實施方案是否具體(ti) 可行、任務是否 明確、實施條件是否具備,項目預算規模與(yu) 計劃方案、目標任 務是否匹配,預期投資進度與(yu) 預期工作進展是否匹配。
3.完整性。主要是項目立項是否按規定履行相關(guan) 程序,內(nei) 容範圍、目標任務、規模標準是否清晰明確,預算申報材料及
相關(guan) 依據資料是否齊全。
(二)預算的合規性、合理性、經濟性。
1. 合規性。主要是項目內(nei) 容是否符合財經法律法規等。
2.合理性。主要是項目是否與(yu) 經濟社會(hui) 發展水平、本級財力水平相適應,是否屬於(yu) 本級支出責任,支出內(nei) 容是否真實,經費測算依據是否充分、方法是否得當等。
3.經濟性。主要是項目實施方案是否落實過緊日子要求, 厲行勤儉(jian) 節約,是否有利於(yu) 降低成本;資金需求是否按照標準測算,是否精打細算。
(三)績效目標審核。主要是對績效目標的完整性、相關(guan) 性、適當性、可行性、與(yu) 項目資金需求的匹配性等進行審核。
(四)支出標準審核。主要是對編製預算時使用的支出標準是否適用進行審核。
(五)其他評審側(ce) 重點審核。根據項目實施需要,對項目性質、資金來源等情況進行審核。
第十條 圍繞項目支出預算評審內(nei) 容,綜合運用政策評
估、比較分析、工作量計算、成本效益分析、市場詢價(jia) 、專(zhuan) 家 谘詢、現場核實等方法實施評審。
第十一條 預算評審的依據包括:
(一)國家相關(guan) 法律、法規;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政策和規劃;
(三)財政部門或財政部門會(hui) 同相關(guan) 部門出台的資金管 理、預算管理、國有資產(chan) 管理辦法等;
(四)部門職能職責、中長期事業(ye) 發展規劃,以及年度工作計劃、重點工作安排;
(五)項目立項依據文件,項目實施方案,合同及相關(guan) 製度文件等;
(六)相關(guan) 曆史數據、行業(ye) 標準、計劃標準、支出標準等;
(七)以前年度預算績效管理情況;
(八)其他項目相關(guan) 的依據材料。
第五章 評審組織管理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根據預算管理權限和預算評審範圍規定,綜合考慮事前績效評估、績效評價(jia) 、支出標準製定等任務需求,合理確定預算評審任務,並明確相關(guan) 項目評審的 原則、依據、重點、時限等,下達給評審機構。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統籌安排事前績效評估和預
算評審工作。事前績效評估已經對項目資金需求出具明確意見 的,視為(wei) 已開展預算評審。
第十四條 開展預算評審的一般程序為(wei) :
(一)前期準備。財政部門確定預算評審任務後,通知項目主管部門做好評審準備。項目主管部門和申報單位應當積極 配合評審機構,按要求在規定時限內(nei) 提供相關(guan) 資料,並對所提 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二)製定方案。評審機構根據評審任務要求製定評審方案。評審方案應包括基本情況、評審重點關(guan) 注內(nei) 容、評審方法和依據、評審工作組成員、評審時間及進度安排等。
(三)實施評審。評審機構根據評審方案實施項目評審。評審中加強信息溝通,初步評審結論形成後,應及時反饋給組織評審的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或者財政部門授權評審機構, 與(yu) 項目主管部門或申報單位正式交換意見。評審機構根據有關(guan) 意見對評審結論進行完善,並出具評審報告。對評審報告存在較大爭(zheng) 議或發現評審質量存在嚴(yan) 重問題的,由評審機構進行複審或者財政部門選取其他評審機構重新評審。
(四)報告及歸檔。評審報告應包括基本情況、評審依據、評審結論、問題和建議,如有項目申報單位簽署的意見或者需要特殊說明的情況,在報告中一並體(ti) 現。出具報告後,評審機構應當及時整理評審資料,建立評審檔案,將評審要件完整存入檔案。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預算評審工作的保密管理,嚴(yan) 控涉密項目知悉範圍,嚴(yan) 格涉密資料使用、保存、複 製和銷毀管理。
參與(yu) 涉密項目評審的單位、中介機構、專(zhuan) 家需具備國家保密法律法規要求的資質,滿足相應場地、人員、設備、檔案管理等條件,按照有關(guan) 規定履行簽署保密協議或保密承諾書(shu) 等保 密管理程序。
受委托的中介機構評審人員和評審專(zhuan) 家不得對外透露評審工作中涉及的單位和項目相關(guan) 信息。
第六章 評審機構和專(zhuan) 家管理
第十六條 財政部預算評審中心等作為(wei) 中央財政評審機構,承擔財政部預算司組織確定並下達的評審任務,接受財政部部門預算管理司對評審項目相關(guan) 政策業(ye) 務的指導。
中央財政評審機構要聚焦客觀公正開展評審工作,提升評審專(zhuan) 業(ye) 能力,提高評審工作效率。評審機構原則上在接到評審任務 15 個(ge) 工作日內(nei) 出具評審報告,對於(yu) 集中下達的評審任務,在接到評審任務 45 個(ge) 工作日內(nei) 出具評審報告。
中央財政評審機構對評審報告負責,按照要求對評審報告進行解釋和提供審計等監督部門。財政部部門預算管理司負責 運用評審結果,對利用評審結果形成的預算安排予以解釋,不 得將預算審核主體(ti) 責任轉交評審機構。
第十七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根據機構職能設置情況,可以由財政部門內(nei) 設機構、具有評審職能的下屬單位承擔評審任務,或委托有相關(guan) 資質的中介機構、組織專(zhuan) 家等開展評審。地方財政評審機構要提升預算評審能力,嚴(yan) 格評審工作紀律,做 到客觀公正。
第十八條 財政部門或評審機構委托中介機構從(cong) 事評審的,應當嚴(yan) 格按照政府采購、政府購買(mai) 服務的製度和要求,采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zheng) 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擇 優(you) 選取專(zhuan) 業(ye) 能力突出、機構管理規範、執業(ye) 信譽較好的中介機 構參與(yu) 評審工作,向中介機構付費應當符合相關(guan) 規定。
接受委托的中介機構應當在委托方指導下獨立開展評審工作。中介機構與(yu) 項目申報單位有利益關(guan) 聯關(guan) 係,或評審項目可能影響中介機構利益的,應主動回避,不得參與(yu) 相關(guan) 項目評審。中介機構參與(yu) 相關(guan) 項目評審後,不得向項目申報單位承攬設計、造價(jia) 、招標代理、監理、審計等有利益關(guan) 聯關(guan) 係的業(ye) 務。 同一中介機構不得接受不同主體(ti) 委托開展對同一項目的論證、評審等工作。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或評審機構組織專(zhuan) 家評審的,應根據工作需要建立預算評審專(zhuan) 家庫,原則上應從(cong) 專(zhuan) 家庫中隨機抽取符合相關(guan) 專(zhuan) 業(ye) 要求的專(zhuan) 家開展評審,明確專(zhuan) 家遴選、考評、退出等機製。
加強專(zhuan) 家參與(yu) 評審管理,嚴(yan) 肅工作紀律和工作要求,接受委托的專(zhuan) 家應當客觀公正開展工作,對出具的評審意見負責。專(zhuan) 家與(yu) 項目申報單位存在聘用、合作等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關(guan) 係的,應主動回避,不得參與(yu) 相關(guan) 項目評審。同一專(zhuan) 家不得接受不同主體(ti) 委托參與(yu) 對同一項目的論證、評審等工作。
第七章 結果運用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預算評審結果運用,結果運用的方式包括:
(一)將評審結果應用於(yu) 預算安排。財政部門要將評審結果作為(wei) 審核預算申請的參考。被評審項目預算安排金額一般不應超過評審結果,確需超出評審結果安排預算的,應由相關(guan) 部 門、財政部門嚴(yan) 格論證後,在部門、單位預算審核測算過程中作出重點說明。
(二)提高部門預算編報質量。財政部門根據預算評審中發現的問題,向預算申報部門提出改進預算編製的意見建議。對評審中發現虛報基礎數據或資金需求的部門、單位,財政部門可酌情核減部門、單位預算。對預算審減率低、預算申報質量較高的部門、單位,財政部門可在預算安排、績效考核等方麵予以激勵。
(三)推進支出標準體(ti) 係建設。各級財政部門應當結合預算評審,強化對評審數據的積累和有效利用,加強對同類項目評審情況的總結分析,逐步建立共性項目的支出標準和規範,推動工作重心由評審資金需求向製定完善支出標準拓展。
(四)支撐預算績效標準體(ti) 係建設。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共性項目績效目標的審核分析,發揮預算評審支撐預算績效標 準體(ti) 係建設的作用。
第八章 實施保障
第二十一條 預算評審所需經費按照“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由組織評審的財政部門承擔。評審機構和專(zhuan) 家不得向被 評審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嚴(yan) 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製度規定組織開展預算評審。財政部門內(nei) 設機構及工作人員 不得違規指定評審機構,不得違規幹預預算評審結果,不得向 評審機構提出審減率等指令性要求,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wei) 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
評審機構及工作人員、參與(yu) 評審專(zhuan) 家、中介機構人員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wei) 的,依法依規 追究相應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出台實施細則。
各部門自行開展的預算評審,可參照本辦法有關(guan) 原則,明確評審分工,規範評審程序,強化結果運用。
中國人民解放軍(jun) 、武裝警察部隊經費的預算評審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各級財政部門現有規定與(yu) 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