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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號:CN11-4994/T(國內) ISSN1672-1438(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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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法規  
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
來源: 時間:2023-10-24 16:00:21

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了營造有利於(yu) 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環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ge) 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領導,堅持以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為(wei) 引領,堅持最有利於(yu) 未成年人的原則,適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和網絡空間的規律和特點,實行社會(hui) 共治。

  第三條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並依據職責做好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

  國家新聞出版、電影部門和國務院教育、電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廣播電視等有關(guan) 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guan) 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

  第四條 共產(chan) 主義(yi) 青年團、婦女聯合會(hui) 、工會(hui) 、殘疾人聯合會(hui) 、關(guan) 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hui) 、青年聯合會(hui) 、學生聯合會(hui) 、少年先鋒隊以及其他人民團體(ti) 、有關(guan) 社會(hui) 組織、基層群眾(zhong) 性自治組織,協助有關(guan) 部門做好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第五條 學校、家庭應當教育引導未成年人參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科學、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網絡,預防和幹預未成年人沉迷網絡。

  第六條 網絡產(chan) 品和服務提供者、個(ge) 人信息處理者、智能終端產(chan) 品製造者和銷售者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guan) 規定,尊重社會(hui) 公德,遵守商業(ye) 道德,誠實信用,履行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義(yi) 務,承擔社會(hui) 責任。

  第七條 網絡產(chan) 品和服務提供者、個(ge) 人信息處理者、智能終端產(chan) 品製造者和銷售者應當接受政府和社會(hui) 的監督,配合有關(guan) 部門依法實施涉及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訴、舉(ju) 報渠道,通過顯著方式公布投訴、舉(ju) 報途徑和方法,及時受理並處理公眾(zhong) 投訴、舉(ju) 報。

  第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ge) 人發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可以向網信、新聞出版、電影、教育、電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廣播電視等有關(guan) 部門投訴、舉(ju) 報。收到投訴、舉(ju) 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不屬於(yu) 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

  第九條 網絡相關(guan) 行業(ye) 組織應當加強行業(ye) 自律,製定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相關(guan) 行業(ye) 規範,指導會(hui) 員履行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義(yi) 務,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網絡保護。

  第十條 新聞媒體(ti) 應當通過新聞報道、專(zhuan) 題欄目(節目)、公益廣告等方式,開展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和有關(guan) 知識的宣傳(chuan) ,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wei) 進行輿論監督,引導全社會(hui) 共同參與(yu) 未成年人網絡保護。

  第十一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在未成年人網絡保護領域加強科學研究和人才培養(yang) ,開展國際交流與(yu) 合作。

  第十二條 對在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ge) 人,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網絡素養(yang) 促進

  第十三條 國務院教育部門應當將網絡素養(yang) 教育納入學校素質教育內(nei) 容,並會(hui) 同國家網信部門製定未成年人網絡素養(yang) 測評指標。

  教育部門應當指導、支持學校開展未成年人網絡素養(yang) 教育,圍繞網絡道德意識形成、網絡法治觀念培養(yang) 、網絡使用能力建設、人身財產(chan) 安全保護等,培育未成年人網絡安全意識、文明素養(yang) 、行為(wei) 習(xi) 慣和防護技能。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促進公益性上網服務均衡協調發展,加強提供公益性上網服務的公共文化設施建設,改善未成年人上網條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通過為(wei) 中小學校配備具有相應專(zhuan) 業(ye) 能力的指導教師、政府購買(mai) 服務或者鼓勵中小學校自行采購相關(guan) 服務等方式,為(wei) 學生提供優(you) 質的網絡素養(yang) 教育課程。

  第十五條 學校、社區、圖書(shu) 館、文化館、青少年宮等場所為(wei) 未成年人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設施的,應當通過安排專(zhuan) 業(ye) 人員、招募誌願者等方式,以及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為(wei) 未成年人提供上網指導和安全、健康的上網環境。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將提高學生網絡素養(yang) 等內(nei) 容納入教育教學活動,並合理使用網絡開展教學活動,建立健全學生在校期間上網的管理製度,依法規範管理未成年學生帶入學校的智能終端產(chan) 品,幫助學生養(yang) 成良好上網習(xi) 慣,培養(yang) 學生網絡安全和網絡法治意識,增強學生對網絡信息的獲取和分析判斷能力。

  第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加強家庭家教家風建設,提高自身網絡素養(yang) ,規範自身使用網絡的行為(wei) ,加強對未成年人使用網絡行為(wei) 的教育、示範、引導和監督。

  第十八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研發、生產(chan) 和使用專(zhuan) 門以未成年人為(wei) 服務對象、適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規律和特點的網絡保護軟件、智能終端產(chan) 品和未成年人模式、未成年人專(zhuan) 區等網絡技術、產(chan) 品、服務,加強網絡無障礙環境建設和改造,促進未成年人開闊眼界、陶冶情操、提高素質。

  第十九條 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專(zhuan) 門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終端產(chan) 品應當具有有效識別違法信息和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保護未成年人個(ge) 人信息權益、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便於(yu) 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等功能。

  國家網信部門會(hui) 同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根據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的需要,明確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專(zhuan) 門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終端產(chan) 品的相關(guan) 技術標準或者要求,指導監督網絡相關(guan) 行業(ye) 組織按照有關(guan) 技術標準和要求對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專(zhuan) 門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終端產(chan) 品的使用效果進行評估。

  智能終端產(chan) 品製造者應當在產(chan) 品出廠前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或者采用顯著方式告知用戶安裝渠道和方法。智能終端產(chan) 品銷售者在產(chan) 品銷售前應當采用顯著方式告知用戶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的情況以及安裝渠道和方法。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合理使用並指導未成年人使用網絡保護軟件、智能終端產(chan) 品等,創造良好的網絡使用家庭環境。

  第二十條 未成年人用戶數量巨大或者對未成年人群體(ti) 具有顯著影響的網絡平台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下列義(yi) 務:

  (一)在網絡平台服務的設計、研發、運營等階段,充分考慮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特點,定期開展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影響評估;

  (二)提供未成年人模式或者未成年人專(zhuan) 區等,便利未成年人獲取有益身心健康的平台內(nei) 產(chan) 品或者服務;

  (三)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合規製度體(ti) 係,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員組成的獨立機構,對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情況進行監督;

  (四)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製定專(zhuan) 門的平台規則,明確平台內(nei) 產(chan) 品或者服務提供者的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義(yi) 務,並以顯著方式提示未成年人用戶依法享有的網絡保護權利和遭受網絡侵害的救濟途徑;

  (五)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嚴(yan) 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其他合法權益的平台內(nei) 產(chan) 品或者服務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務;

  (六)每年發布專(zhuan) 門的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社會(hui) 責任報告,並接受社會(hui) 監督。

  前款所稱的未成年人用戶數量巨大或者對未成年人群體(ti) 具有顯著影響的網絡平台服務提供者的具體(ti) 認定辦法,由國家網信部門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另行製定。

 

第三章 網絡信息內(nei) 容規範

  第二十一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製作、複製、發布、傳(chuan) 播弘揚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和社會(hui) 主義(yi) 先進文化、革命文化、中華優(you) 秀傳(chuan) 統文化,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ti) 意識,培養(yang) 未成年人家國情懷和良好品德,引導未成年人養(yang) 成良好生活習(xi) 慣和行為(wei) 習(xi) 慣等的網絡信息,營造有利於(yu) 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清朗網絡空間和良好網絡生態。

  第二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ge) 人不得製作、複製、發布、傳(chuan) 播含有宣揚淫穢、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賭博、引誘自殘自殺、恐怖主義(yi) 、分裂主義(yi) 、極端主義(yi) 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nei) 容的網絡信息。

  任何組織和個(ge) 人不得製作、複製、發布、傳(chuan) 播或者持有有關(guan) 未成年人的淫穢色情網絡信息。

  第二十三條 網絡產(chan) 品和服務中含有可能引發或者誘導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為(wei) 、實施違反社會(hui) 公德行為(wei) 、產(chan) 生極端情緒、養(yang) 成不良嗜好等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製作、複製、發布、傳(chuan) 播該信息的組織和個(ge) 人應當在信息展示前予以顯著提示。

  國家網信部門會(hui) 同國家新聞出版、電影部門和國務院教育、電信、公安、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等部門,在前款規定基礎上確定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具體(ti) 種類、範圍、判斷標準和提示辦法。

  第二十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ge) 人不得在專(zhuan) 門以未成年人為(wei) 服務對象的網絡產(chan) 品和服務中製作、複製、發布、傳(chuan) 播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網絡產(chan) 品和服務提供者不得在首頁首屏、彈窗、熱搜等處於(yu) 產(chan) 品或者服務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戶關(guan) 注的重點環節呈現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網絡產(chan) 品和服務提供者不得通過自動化決(jue) 策方式向未成年人進行商業(ye) 營銷。

  第二十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ge) 人不得向未成年人發送、推送或者誘騙、強迫未成年人接觸含有危害或者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nei) 容的網絡信息。

  第二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ge) 人不得通過網絡以文字、圖片、音視頻等形式,對未成年人實施侮辱、誹謗、威脅或者惡意損害形象等網絡欺淩行為(wei) 。

  網絡產(chan) 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網絡欺淩行為(wei) 的預警預防、識別監測和處置機製,設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保存遭受網絡欺淩記錄、行使通知權利的功能、渠道,提供便利未成年人設置屏蔽陌生用戶、本人發布信息可見範圍、禁止轉載或者評論本人發布信息、禁止向本人發送信息等網絡欺淩信息防護選項。

  網絡產(chan) 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網絡欺淩信息特征庫,優(you) 化相關(guan) 算法模型,采用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和人工審核相結合的方式加強對網絡欺淩信息的識別監測。

  第二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ge) 人不得通過網絡以文字、圖片、音視頻等形式,組織、教唆、脅迫、引誘、欺騙、幫助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wei) 。

  第二十八條 以未成年人為(wei) 服務對象的在線教育網絡產(chan) 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guan) 規定,根據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和認知能力提供相應的產(chan) 品和服務。

  第二十九條 網絡產(chan) 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用戶發布信息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製作、複製、發布、傳(chuan) 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規定的信息,發現違反上述條款規定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chuan) 輸相關(guan) 信息,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guan) 記錄,向網信、公安等部門報告,並對製作、複製、發布、傳(chuan) 播上述信息的用戶采取警示、限製功能、暫停服務、關(guan) 閉賬號等處置措施。

  網絡產(chan) 品和服務提供者發現用戶發布、傳(chuan) 播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信息未予顯著提示的,應當作出提示或者通知用戶予以提示;未作出提示的,不得傳(chuan) 輸該信息。

  第三十條 國家網信、新聞出版、電影部門和國務院教育、電信、公安、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等部門發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規定的信息的,或者發現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信息未予顯著提示的,應當要求網絡產(chan) 品和服務提供者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理;對來源於(yu) 境外的上述信息,應當依法通知有關(guan) 機構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斷傳(chuan) 播。

 

第四章 個(ge) 人信息網絡保護

  第三十一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為(wei) 未成年人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的,應當依法要求未成年人或者其監護人提供未成年人真實身份信息。未成年人或者其監護人不提供未成年人真實身份信息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得為(wei) 未成年人提供相關(guan) 服務。

  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網絡直播發布者真實身份信息動態核驗機製,不得向不符合法律規定情形的未成年人用戶提供網絡直播發布服務。

  第三十二條 個(ge) 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嚴(yan) 格遵守國家網信部門和有關(guan) 部門關(guan) 於(yu) 網絡產(chan) 品和服務必要個(ge) 人信息範圍的規定,不得強製要求未成年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非必要的個(ge) 人信息處理行為(wei) ,不得因為(wei) 未成年人或者其監護人不同意處理未成年人非必要個(ge) 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拒絕未成年人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務。

  第三十三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教育引導未成年人增強個(ge) 人信息保護意識和能力、掌握個(ge) 人信息範圍、了解個(ge) 人信息安全風險,指導未成年人行使其在個(ge) 人信息處理活動中的查閱、複製、更正、補充、刪除等權利,保護未成年人個(ge) 人信息權益。

  第三十四條 未成年人或者其監護人依法請求查閱、複製、更正、補充、刪除未成年人個(ge) 人信息的,個(ge) 人信息處理者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提供便捷的支持未成年人或者其監護人查閱未成年人個(ge) 人信息種類、數量等的方法和途徑,不得對未成年人或者其監護人的合理請求進行限製;

  (二)提供便捷的支持未成年人或者其監護人複製、更正、補充、刪除未成年人個(ge) 人信息的功能,不得設置不合理條件;

  (三)及時受理並處理未成年人或者其監護人查閱、複製、更正、補充、刪除未成年人個(ge) 人信息的申請,拒絕未成年人或者其監護人行使權利的請求的,應當書(shu) 麵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對未成年人或者其監護人依法提出的轉移未成年人個(ge) 人信息的請求,符合國家網信部門規定條件的,個(ge) 人信息處理者應當提供轉移的途徑。

  第三十五條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未成年人個(ge) 人信息泄露、篡改、丟(diu) 失的,個(ge) 人信息處理者應當立即啟動個(ge) 人信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采取補救措施,及時向網信等部門報告,並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將事件情況以郵件、信函、電話、信息推送等方式告知受影響的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

  個(ge) 人信息處理者難以逐一告知的,應當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及時發布相關(guan) 警示信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個(ge) 人信息處理者對其工作人員應當以最小授權為(wei) 原則,嚴(yan) 格設定信息訪問權限,控製未成年人個(ge) 人信息知悉範圍。工作人員訪問未成年人個(ge) 人信息的,應當經過相關(guan) 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管理人員審批,記錄訪問情況,並采取技術措施,避免違法處理未成年人個(ge) 人信息。

  第三十七條 個(ge) 人信息處理者應當自行或者委托專(zhuan) 業(ye) 機構每年對其處理未成年人個(ge) 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進行合規審計,並將審計情況及時報告網信等部門。

  第三十八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發現未成年人私密信息或者未成年人通過網絡發布的個(ge) 人信息中涉及私密信息的,應當及時提示,並采取停止傳(chuan) 輸等必要保護措施,防止信息擴散。

  網絡服務提供者通過未成年人私密信息發現未成年人可能遭受侵害的,應當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保存有關(guan) 記錄,並向公安機關(guan) 報告。

 

第五章 網絡沉迷防治

  第三十九條 對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進行預防和幹預,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guan) 規定。

  教育、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從(cong) 事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預防和幹預活動的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學校應當加強對教師的指導和培訓,提高教師對未成年學生沉迷網絡的早期識別和幹預能力。對於(yu) 有沉迷網絡傾(qing) 向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及時告知其監護人,共同對未成年學生進行教育和引導,幫助其恢複正常的學習(xi) 生活。

  第四十一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指導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網絡,關(guan) 注未成年人上網情況以及相關(guan) 生理狀況、心理狀況、行為(wei) 習(xi) 慣,防範未成年人接觸危害或者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網絡的時間,預防和幹預未成年人沉迷網絡。

  第四十二條 網絡產(chan) 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防沉迷製度,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誘導其沉迷的產(chan) 品和服務,及時修改可能造成未成年人沉迷的內(nei) 容、功能和規則,並每年向社會(hui) 公布防沉迷工作情況,接受社會(hui) 監督。

  第四十三條 網絡遊戲、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網絡社交等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針對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務的特點,堅持融合、友好、實用、有效的原則,設置未成年人模式,在使用時段、時長、功能和內(nei) 容等方麵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和標準提供相應的服務,並以醒目便捷的方式為(wei) 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提供時間管理、權限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

  第四十四條 網絡遊戲、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網絡社交等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采取措施,合理限製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務中的單次消費數額和單日累計消費數額,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與(yu) 其民事行為(wei) 能力不符的付費服務。

  第四十五條 網絡遊戲、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網絡社交等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采取措施,防範和抵製流量至上等不良價(jia) 值傾(qing) 向,不得設置以應援集資、投票打榜、刷量控評等為(wei) 主題的網絡社區、群組、話題,不得誘導未成年人參與(yu) 應援集資、投票打榜、刷量控評等網絡活動,並預防和製止其用戶誘導未成年人實施上述行為(wei) 。

  第四十六條 網絡遊戲服務提供者應當通過統一的未成年人網絡遊戲電子身份認證係統等必要手段驗證未成年人用戶真實身份信息。

  網絡產(chan) 品和服務提供者不得為(wei) 未成年人提供遊戲賬號租售服務。

  第四十七條 網絡遊戲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完善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遊戲規則,避免未成年人接觸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遊戲內(nei) 容或者遊戲功能。

  網絡遊戲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適齡提示要求,根據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和認知能力,通過評估遊戲產(chan) 品的類型、內(nei) 容與(yu) 功能等要素,對遊戲產(chan) 品進行分類,明確遊戲產(chan) 品適合的未成年人用戶年齡階段,並在用戶下載、注冊(ce) 、登錄界麵等位置予以顯著提示。

  第四十八條 新聞出版、教育、衛生健康、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網信等部門應當定期開展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宣傳(chuan) 教育,監督檢查網絡產(chan) 品和服務提供者履行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義(yi) 務的情況,指導家庭、學校、社會(hui) 組織互相配合,采取科學、合理的方式對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進行預防和幹預。

  國家新聞出版部門牽頭組織開展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遊戲防治工作,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製定關(guan) 於(yu) 向未成年人提供網絡遊戲服務的時段、時長、消費上限等管理規定。

  衛生健康、教育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指導有關(guan) 醫療衛生機構、高等學校等,開展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所致精神障礙和心理行為(wei) 問題的基礎研究和篩查評估、診斷、預防、幹預等應用研究。

  第四十九條 嚴(yan) 禁任何組織和個(ge) 人以虐待、脅迫等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幹預未成年人沉迷網絡、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有關(guan) 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職責的,由其上級機關(guan) 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yan) 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一條 學校、社區、圖書(shu) 館、文化館、青少年宮等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職責的,由教育、文化和旅遊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yan) 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監護職責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hui) 、村民委員會(hui) 、婦女聯合會(hui) ,監護人所在單位,中小學校、幼兒(er) 園等有關(guan)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依法予以批評教育、勸誡製止、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等。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十九條第三款、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網信、新聞出版、電影、教育、電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督管理、廣播電視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yan) 重的,處5萬(wan) 元以上50萬(wan) 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wan) 元以上10萬(wan) 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網信、新聞出版、電信、公安、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並處100萬(wan) 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wan) 元以上10萬(wan) 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五項規定,情節嚴(yan) 重的,由省級以上網信、新聞出版、電信、公安、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00萬(wan) 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營業(ye) 額百分之五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guan) 業(ye) 務或者停業(ye) 整頓、通報有關(guan) 部門依法吊銷相關(guan) 業(ye) 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ye) 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萬(wan) 元以上100萬(wan) 元以下罰款,並可以決(jue) 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nei) 擔任相關(guan) 企業(ye) 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未成年人保護負責人。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網信、新聞出版、電影、電信、公安、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督管理、廣播電視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10萬(wan) 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yan) 重的,責令暫停相關(guan) 業(ye) 務、停產(chan) 停業(ye) 或者吊銷相關(guan) 業(ye) 務許可證、吊銷營業(ye) 執照,違法所得100萬(wan) 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萬(wan) 元的,並處10萬(wan) 元以上100萬(wan) 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由網信、新聞出版、電影、教育、電信、公安、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萬(wan) 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萬(wan) 元的,並處10萬(wan) 元以上100萬(wan) 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wan) 元以上10萬(wan) 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yan) 重的,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guan) 業(ye) 務、停業(ye) 整頓、關(guan) 閉網站、吊銷相關(guan) 業(ye) 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ye) 執照。

  第五十七條 網絡產(chan) 品和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關(guan) 閉網站、吊銷相關(guan) 業(ye) 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ye) 執照處罰的,5年內(nei) 不得重新申請相關(guan) 許可,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nei) 不得從(cong) 事同類網絡產(chan) 品和服務業(ye) 務。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給未成年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wei) 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所稱智能終端產(chan) 品,是指可以接入網絡、具有操作係統、能夠由用戶自行安裝應用軟件的手機、計算機等網絡終端產(chan) 品。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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