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商務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1號
為(wei) 鼓勵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促進科技進步,繼續對內(nei) 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采購國產(chan) 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現將有關(guan) 事項公告如下:
一、適用采購國產(chan) 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政策的內(nei) 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包括:
(一)科技部會(hui) 同財政部、海關(guan) 總署和稅務總局核定的科技體(ti) 製改革過程中轉製為(wei) 企業(ye) 和進入企業(ye) 的主要從(cong) 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
(二)國家發展改革委會(hui) 同財政部、海關(guan) 總署和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國家發展改革委會(hui) 同財政部、海關(guan) 總署、稅務總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業(ye) 技術中心;
(四)科技部會(hui) 同財政部、海關(guan) 總署和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含企業(ye) 國家重點實驗室)和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五)科技部核定的國務院部委、直屬機構所屬從(cong) 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各類科研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主管部門核定的本級政府所屬從(cong) 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各類科研院所;
(六)科技部會(hui) 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科技主管部門會(hui) 同同級民政部門核定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ye) 單位;
(七)工業(ye) 和信息化部會(hui) 同財政部、海關(guan) 總署、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中小企業(ye) 公共服務示範平台(技術類);
(八)國家承認學曆的實施專(zhuan) 科及以上高等學曆教育的高等學校(以教育部門戶網站公布名單為(wei) 準);
(九)符合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外資研發中心;
(十)財政部會(hui) 同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核定的其他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和學校。
二、外資研發中心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研發費用標準:作為(wei) 獨立法人的,其投資總額不低於(yu) 800萬(wan) 美元;作為(wei) 公司內(nei) 設部門或分公司的非獨立法人的,其研發總投入不低於(yu) 800萬(wan) 美元。
(二)專(zhuan) 職研究與(yu) 試驗發展人員不低於(yu) 80人。
(三)設立以來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不低於(yu) 2000萬(wan) 元。
外資研發中心須經商務主管部門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按照上述條件進行資格審核認定。具體(ti) 審核認定辦法見附件1。
三、經核定的內(nei) 資研發機構、外資研發中心,發生重大涉稅違法失信行為(wei) 的,不得享受退稅政策。具體(ti) 退稅管理辦法由稅務總局會(hui) 同財政部另行製定。相關(guan) 研發機構的牽頭核定部門應及時將內(nei) 資研發機構、外資研發中心的新設、變更及撤銷名單函告同級稅務部門,並注明相關(guan) 資質起止時間。
四、本公告的有關(guan) 定義(yi) :
(一)本公告所述“投資總額”,是指商務主管部門出具或發放的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回執或企業(ye) 批準證書(shu) 或設立、變更備案回執等文件所載明的金額。
(二)本公告所述“研發總投入”,是指外商投資企業(ye) 專(zhuan) 門為(wei) 設立和建設本研發中心而投入的資產(chan) ,包括即將投入並簽訂購置合同的資產(chan) (應提交已采購資產(chan) 清單和即將采購資產(chan) 的合同清單)。
(三)本公告所述“研發經費年支出額”,是指近兩(liang) 個(ge) 會(hui) 計年度研發經費年均支出額;不足兩(liang) 個(ge) 完整會(hui) 計年度的,可按外資研發中心設立以來任意連續12個(ge) 月的實際研發經費支出額計算;現金與(yu) 實物資產(chan) 投入應不低於(yu) 60%。
(四)本公告所述“專(zhuan) 職研究與(yu) 試驗發展人員”,是指企業(ye) 科技活動人員中專(zhuan) 職從(cong) 事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三類項目活動的人員,包括直接參加上述三類項目活動的人員以及相關(guan) 專(zhuan) 職科技管理人員和為(wei) 項目提供資料文獻、材料供應、設備的直接服務人員,上述人員須與(yu) 外資研發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資企業(ye) 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以外資研發中心提交申請的前一日人數為(wei) 準。
(五)本公告所述“設備”,是指為(wei) 科學研究、教學和科技開發提供必要條件的實驗設備、裝置和器械。在計算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時,應將進口設備和采購國產(chan) 設備的原值一並計入,包括已簽訂購置合同並於(yu) 當年內(nei) 交貨的設備(應提交購置合同清單及交貨期限),上述采購國產(chan) 設備應屬於(yu) 本公告《科技開發、科學研究和教學設備清單》所列設備(見附件2)。對執行中國產(chan) 設備範圍存在異議的,由主管稅務機關(guan) 逐級上報稅務總局商財政部核定。
五、本公告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具體(ti) 從(cong) 內(nei) 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取得退稅資格的次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