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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號:CN11-4994/T(國內) ISSN1672-1438(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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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互聯網未成年人模式建設指南
來源: 時間:2023-8-2 10:45:06

移動互聯網未成年人模式建設指南

(征求意見稿)

一、目的依據

為(wei) 了更好發揮互聯網積極作用,營造良好網絡環境,預防和幹預未成年人網絡沉迷問題,引導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網絡使用習(xi) 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ge) 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有關(guan) 規定,製定本指南。

二、適用範圍

本指南規定了各類移動智能終端、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以下簡稱“應用程序”)、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分發服務平台(以下簡稱“應用程序分發平台”)的未成年人模式應滿足的基本要求、功能要求和管理要求,適用於(yu) 移動智能終端提供者、應用程序提供者以及應用程序分發平台提供者等相關(guan) 主體(ti) 開展未成年人模式的研發和應用。

三、通用規範

(一)三方聯動

移動智能終端、應用程序和應用程序分發平台之間應實現聯動:

1.未成年人模式應具備自動切換功能。在移動智能終端一鍵啟動未成年人模式後,應用程序、應用程序分發平台應自動切換到未成年人模式界麵;在移動智能終端退出未成年人模式後,應用程序、應用程序分發平台應自動切換到普通模式界麵。

2.未成年人模式應支持家長或未成年人用戶通過賬號在多移動智能終端(包括同一廠家的相同類型或不同類型的多個(ge) 移動智能終端)進行統一設置。用戶通過登錄統一賬號,自動將該賬號下其他移動智能終端的已有配置複製到本地並開啟。

3.移動智能終端、應用程序、應用程序分發平台之間應提供必要接口和數據共享,滿足未成年人防沉迷提醒、家長監督管理等功能。

(二)便捷使用

1.為(wei) 保護未成年人個(ge) 人信息權益,鼓勵家長為(wei) 未成年人啟動未成年人模式,移動智能終端、應用程序、應用程序分發平台應為(wei) 家長管理提供便捷功能和服務,便於(yu) 家長履行監護職責,引導未成年人形成良好上網習(xi) 慣。

2.移動智能終端、應用程序、應用程序分發平台應當堅持最有利於(yu) 未成年人的原則,提供有效識別違法信息和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等功能,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網絡保護。

3.移動智能終端、應用程序、應用程序分發平台應在未成年人模式下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訴、舉(ju) 報渠道,及時受理處置涉未成年人投訴舉(ju) 報。

(三)分齡原則

移動智能終端、應用程序以及應用程序分發平台應根據不同年齡階段的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通過評估產(chan) 品的類型、內(nei) 容與(yu) 功能等要素,為(wei) 不同年齡階段用戶提供適合其身心發展的信息和服務。分齡化設計根據以下5個(ge) 年齡區間劃分:

1.不滿3周歲;

2.3周歲以上不滿8周歲;

3.8周歲以上不滿12周歲;

4.12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

5.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

四、移動智能終端未成年人模式要求

(一)基本要求

1.未成年人模式入口

未成年人模式的入口設置應確保最簡化原則。用戶可通過開機提醒、桌麵圖標、係統設置等至少3種方式進入未成年人模式。模式入口應在固定位置、便捷易尋,滿足家長和未成年人用戶一鍵進入或切換。

用戶在首次登錄未成年人模式時,移動智能終端應在入口提供設置生日、選擇年齡或年齡區間等多種方式供用戶自行選擇,並允許設置多個(ge) 未成年人信息。

用戶可在首次開機或係統設置選擇不需要未成年人模式,係統將不再出現相關(guan) 提醒。

2.未成年人模式退出

從(cong) 未成年人模式退出時,需要家長進行驗證同意,家長可基於(yu) 現有移動智能終端認證機製,自行選擇密碼、指紋、人臉等識別方式進行單一或複合驗證。

(二)使用時長管理

1.移動智能終端應為(wei) 不同年齡段的未成年人用戶提供差異化使用時長管理服務。當超過每日使用時限,移動智能終端應自動關(guan) 閉除特定必要應用程序和家長自定義(yi) 豁免的應用程序之外的其他應用程序:

(1)在麵向不滿8周歲用戶的未成年人模式中,移動智能終端應支持默認使用總時長不超過40分鍾,同時提供家長豁免操作;

(2)在麵向8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用戶的未成年人模式中,移動智能終端應支持默認使用總時長不超過1小時,同時提供家長豁免操作;

(3)在麵向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用戶的未成年人模式中,移動智能終端應支持默認使用總時長不超過2小時,同時提供家長豁免操作;

(4)在未成年人模式下,當未成年人用戶連續使用移動智能終端時長超過30分鍾,移動智能終端應發出休息提醒;

(5)在未成年人模式下,移動智能終端每日22時至次日6時期間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務;

(6)以下應用程序和業(ye) 務不受上述使用時長和時間段限製:

①應急類:用於(yu) 保障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產(chan) 品和服務,包括緊急呼叫業(ye) 務及移動智能終端自定義(yi) 的用於(yu) 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的應用程序;

②教育類:在有關(guan) 主管部門備案的,為(wei) 未成年人提供網課等教育服務的產(chan) 品和服務;

③適合未成年人使用的工具類:經應用程序分發平台認證的,適合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產(chan) 品和服務,如部分圖像處理、計算測量應用程序等;

④家長自定義(yi) 設置可被豁免的應用程序。

2.在移動智能終端的未成年人模式中,家長使用時間管控功能應至少滿足如下功能:

(1)設置移動智能終端整機使用時長;

(2)設置移動智能終端整機使用時間段,可根據具體(ti) 需要,設置某個(ge) 或者多個(ge) 使用時間段;

(3)設置指定應用程序使用時間;

(4)禁止未成年人修改移動智能終端的係統日期和時間。

(三)防繞過要求

1.移動智能終端應具備防繞過功能。在進入未成年人模式後,移動智能終端應在家長驗證並確認後才能執行退出未成年人模式或恢複出廠設置等操作。

2.開啟未成年人模式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確保提供未成年人模式服務功能的圖標始終保持在桌麵一級頁麵,不被卸載、凍結和隱藏,進程不被強製結束。

3.在未成年人模式下,如需啟動開發者模式,應經家長驗證並確認。

(四)補充要求

1.由於(yu) 未成年人的視覺、聽覺等生理和心理尚未發育成熟,鼓勵移動智能終端利用技術手段降低或消除未成年人在使用移動智能終端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危害。

2.移動智能終端應提供未成年人用戶緊急向關(guan) 聯的家長用戶終端發送位置和進行呼叫的服務。

3.兒(er) 童智能手表、早教機、智能音箱等兒(er) 童智能設備,及虛擬現實/增強現實(VR/AR)可穿戴設備在為(wei) 未成年人提供服務時,應遵守本規定中的相關(guan) 條款,確保信息內(nei) 容安全可控,防範未成年人產(chan) 生網絡沉迷或接觸可能影響身心健康的信息。

4.現有應用程序中的青少年模式,應在移動智能終端普通模式下予以保留,並按照本指南的有關(guan) 要求進行升級改造,為(wei) 未成年人在普通模式下使用現有應用程序提供安全防護。

五、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未成年人模式要求

(一)基本要求

在未成年人模式下移動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為(wei) 未成年人提供分齡內(nei) 容服務,並打造專(zhuan) 屬內(nei) 容池。適齡推薦內(nei) 容如下:

1.不滿3周歲:推薦兒(er) 歌、啟蒙教育等親(qin) 子陪伴類節目內(nei) 容,建議以音頻為(wei) 主;

2.3周歲以上不滿8周歲:推薦啟蒙教育、興(xing) 趣素養(yang) 、通識教育等節目內(nei) 容;

3.8周歲以上不滿12周歲:推薦通識教育、知識科普、生活技能、具有正向引導意義(yi) 的娛樂(le) 性內(nei) 容和適合本年齡段認知能力的新聞資訊等;

4.12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推薦通識教育、學科教育、知識科普、生活技能、具有正向引導意義(yi) 的娛樂(le) 性內(nei) 容和適合本年齡段認知能力的新聞資訊等。

5.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推薦適合本年齡段認知能力、健康向上的信息內(nei) 容。

鼓勵移動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根據分齡要求對未成年人專(zhuan) 屬內(nei) 容池中的內(nei) 容進行適齡推薦標注。

(二)內(nei) 容安全要求

在未成年人模式下移動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履行主體(ti) 責任,保障未成年人接觸的信息內(nei) 容安全:

1.在未成年人模式下移動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積極開展未成年人內(nei) 容池建設。製作、複製、發布、傳(chuan) 播弘揚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和社會(hui) 主義(yi) 先進文化、革命文化、中華優(you) 秀傳(chuan) 統文化,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ti) 意識,培養(yang) 未成年人家國情懷和良好品德,引導未成年人養(yang) 成良好生活習(xi) 慣和行為(wei) 習(xi) 慣等的網絡信息,營造有利於(yu) 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清朗網絡空間和良好網絡生態。

2.移動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履行主體(ti) 責任,在未成年人模式下不應出現任何形式向未成年人用戶提供誘導其沉迷或不利於(yu) 其身心健康的相關(guan) 產(chan) 品和服務:

(1)禁止利用網絡製作、複製、發布、傳(chuan) 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nei) 容的信息,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含有危害或者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nei) 容的信息;

(2)禁止製作、複製、發布、傳(chuan) 播或者持有有關(guan) 未成年人的淫穢色情網絡信息,禁止誘騙、強迫未成年人製作、複製、發布、傳(chuan) 播可能暴露其個(ge) 人隱私的文字、圖片、音視頻;

(3)禁止製作、複製、發布、傳(chuan) 播可能引發或者誘導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為(wei) 、實施違反社會(hui) 公德行為(wei) 、產(chan) 生不良情緒、養(yang) 成不良嗜好等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三)功能限製要求

在未成年人模式下移動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限製未成年人用戶使用可能危害其身心健康的產(chan) 品和服務:

1.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網絡社交等網絡服務提供者應針對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務設置相應的時間管理、權限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

2.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網絡社交等網絡服務提供者應采取措施,合理限製未成年人在使用網絡產(chan) 品和服務中的單次消費數額和單日累計消費數額,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與(yu) 其民事行為(wei) 能力不符的付費服務。

3.未成年人模式下不得設置以應援集資、投票打榜、刷量控評等為(wei) 主題的網絡社區、群組、話題,不得利用泛娛樂(le) 化功能和內(nei) 容誘導未成年人沉迷網絡。

4.網絡遊戲的防沉迷要求應遵守相關(guan) 管理規定。

5.在線教育網絡產(chan) 品和服務不得插入網絡遊戲鏈接,不得推送廣告等與(yu) 教學無關(guan) 的信息。

6.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推送可能引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為(wei) 和違反社會(hui) 公德行為(wei) 、誘導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不得利用算法推薦服務誘導未成年人沉迷網絡。

7.鼓勵應用程序開發者遵照相關(guan) 法律法規,開發適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規律和特點的應用程序,幫助未成年人培養(yang) 良好網絡素養(yang) 。

(四)社交管理要求

1.應用程序應為(wei) 未成年人及家長提供社交管理權限,允許關(guan) 注或屏蔽特定用戶,限定特定信息的公開範圍。

2.社交類應用程序不應在未成年人模式中為(wei) 容易產(chan) 生網絡沉迷或使未成年人接觸不利於(yu) 其身心健康的互聯網信息提供外鏈。

3.除即時通訊工具以外的應用程序,在未成年人模式下應關(guan) 閉陌生人私信功能。

六、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分發服務平台未成年人模式要求

(一)基本要求

1.應用程序分發平台應提供未成年人應用專(zhuan) 區,便利未成年人獲取有益身心健康的平台內(nei) 產(chan) 品或者服務;

2.應用程序分發平台應根據不同年齡段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和認知水平,標注應用程序的推薦年齡,提供適宜不同年齡段未成年人的應用程序。

(二)未成年人專(zhuan) 區建設要求

應用程序分發平台應根據相關(guan) 管理要求,加強未成年人專(zhuan) 區建設:

1.應用程序提供者應當堅持最有利於(yu) 未成年人的原則,關(guan) 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履行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各項義(yi) 務,嚴(yan) 格落實未成年人用戶賬號實名注冊(ce) 和登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成年人用戶提供誘導其沉迷的相關(guan) 產(chan) 品和服務。

2.鼓勵教育、益智、科普、讀書(shu) 、音樂(le) 、體(ti) 育等有利於(yu) 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應用程序在未成年人專(zhuan) 區中上架。

3.有關(guan) 部門針對各年齡段特點明確禁用的應用程序,不得在未成年人模式下的應用程序分發平台上架。

(三)下載安全

應用程序分發平台應根據有關(guan) 法律法規對各類網絡應用程序和服務準入未成年人模式進行審核和處置:

1.明確產(chan) 品所適合的未成年人用戶年齡階段,並在用戶下載、注冊(ce) 、登錄界麵等位置顯著提示。

2.應用程序分發平台應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特點,為(wei) 未成年人用戶提供差異化下載服務,並確保家長可以對未成年人模式下的應用程序下載和安裝進行審核或豁免:

(1)不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用戶下載、安裝未成年人專(zhuan) 區中的應用程序時,需經家長同意;家長具備一定的豁免權力,允許未成年人下載未成年人專(zhuan) 區以外的應用程序;

(2)12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用戶可自行下載、安裝未成年人專(zhuan) 區中的應用程序,家長具備一定的豁免權力,允許未成年人下載未成年人專(zhuan) 區以外的應用程序。

3.禁止通過外鏈下載應用程序,家長審核並豁免的除外。

4.應用程序分發平台應建立相關(guan) 舉(ju) 報機製,加強用戶對未成年人模式中的信息內(nei) 容與(yu) 服務進行監督,必要時根據相關(guan) 管理要求對有關(guan) 應用程序予以下架處理。

七、家長管理

(一)基本要求

未成年人模式下,移動智能終端、應用程序、應用程序分發平台應為(wei) 家長提供管理權限,保障家長能夠對指定的未成年人用戶進行日常和應急狀態管理,更好監督引導未成年人用戶上網行為(wei) :

1.移動智能終端、應用程序、應用程序分發平台應為(wei) 家長提供對未成年人使用時長、信息服務接收、應用程序下載安裝等方麵的管理權限,滿足家長對未成年人用戶的監督、豁免和審核需求。

2.移動智能終端應為(wei) 未成年人賬號提供至少1個(ge) 親(qin) 情號綁定作為(wei) 家長賬號,該賬號可滿足家長與(yu) 未成年人同終端和異終端使用,並可同時關(guan) 聯應用程序和應用程序分發平台。

(二)家長對未成年人移動智能終端使用時間的管理

移動智能終端和應用程序應為(wei) 未成年人及其家長提供防沉迷提醒,允許家長對未成年人移動智能終端的使用時間進行監督指導:

1.移動智能終端應定期向家長提供未成年人用戶在未成年人模式下的使用時長、各應用程序使用時長、上網時長等概覽報告,協助家長對未成年人網絡行為(wei) 進行監督。

2.當未成年人用戶的使用時長超過本規定所建議的時間限製時,可由未成年人用戶向關(guan) 聯的家長用戶發出豁免申請。

(三)家長對未成年人信息服務內(nei) 容的管理

家長可以使用關(guan) 聯賬號對未成年人模式下的信息內(nei) 容提供審核和豁免功能:

1.家長可對非專(zhuan) 屬內(nei) 容池的信息進行豁免,加入到指定未成年人用戶的內(nei) 容池中。

2.鼓勵家長對非專(zhuan) 屬內(nei) 容池的內(nei) 容進行標注和建議,為(wei) 平台豐(feng) 富專(zhuan) 屬內(nei) 容池建設提供依據。

(四)家長對未成年人應用程序使用的管理

家長可以使用關(guan) 聯賬號對未成年人模式下的應用程序下載進行審核,豁免或禁止用戶下載及安裝特定應用程序。包括:

1.為(wei) 特定應用程序開放始終豁免的權限,如對輔助教育類應用程序開放未成年人長期使用權限。

2.為(wei) 特定應用程序開放限時使用權限,如根據需要,對適合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工具類應用程序開放特定時間段內(nei) 使用的權限。

3.將特定應用程序和功能設置為(wei) 始終禁止使用,期間相關(guan) 應用程序不得彈出通知,不得被調取使用。

4.相關(guan) 法規明令禁止未成年人使用的應用程序和服務,不得被豁免。

八、管理要求

(一)移動智能終端、應用程序、應用程序分發平台應積極配合有關(guan) 管理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提供必要的技術、數據等支持和協助。

(二)向未成年人用戶提供服務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程序、應用程序分發平台,應定期開展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影響評估。

(三)向未成年人用戶提供服務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程序、應用程序分發平台,應建立必要應急響應機製,確保保護未成年人用戶人身安全的應急類業(ye) 務不被屏蔽。

(四)在未成年人模式下移動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依照相關(guan) 法律法規提供服務,不應超範圍收集用戶數據。

 

附錄 術語和定義(yi)

(1)未成年人模式

本《指南》所稱未成年人模式,是指適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規律和特點,專(zhuan) 門麵向未成年人使用,覆蓋移動智能終端、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和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分發平台的網絡保護模式。

(2)移動智能終端

移動智能終端是指接入公眾(zhong) 移動通信網絡、具有操作係統、可由用戶自行安裝運行和卸載應用程序的移動終端產(chan) 品,包括智能手機、平板電腦、兒(er) 童智能手表、早教機等智能終端和智能可穿戴設備。

(3)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

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指通過應用程序向用戶提供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等信息製作、複製、發布、傳(chuan) 播等服務的軟件。

(4)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分發服務平台

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分發服務平台指通過互聯網提供應用程序發布、下載、動態加載等服務的平台,包括應用商店、應用中心、互聯網小程序平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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