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113號--行政單位財務規則
《行政單位財務規則》已經2023年1月13日部務會(hui) 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劉昆
2023年1月28日
行政單位財務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wei) 了規範行政單位的財務行為(wei) ,加強行政單位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單位工作任務的完成,製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yu) 各級各類國家機關(guan) 、政黨(dang) 組織(以下統稱行政單位)的財務活動。
第三條 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艱苦奮鬥,厲行節約;量入為(wei) 出,保障重點;從(cong) 嚴(yan) 從(cong) 簡,勤儉(jian) 辦一切事業(ye) ;製止奢侈浪費,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條 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一)科學、合理編製預算,嚴(yan) 格預算執行,完整、準確、及時編製決(jue) 算;
(二)建立健全財務製度,實施內(nei) 部控製管理,加強對行政單位財務活動的控製和監督;
(三)全麵實施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四)加強資產(chan) 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規範處置資產(chan) ,防止國有資產(chan) 流失;
(五)按照規定編製決(jue) 算報告和財務報告,真實反映單位預算執行情況、財務狀況和運行情況;
(六)對行政單位所屬並歸口行政財務管理的單位的財務活動實施指導、監督;
(七)加強對非獨立核算的機關(guan) 後勤服務部門的財務管理,實行內(nei) 部核算辦法。
第五條 行政單位的財務活動在單位負責人領導下,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行政單位應當實行獨立核算,明確承擔相關(guan) 職責的機構,配備與(yu) 履職相適應的財務、會(hui) 計人員力量。不具備配備條件的,可以委托經批準從(cong) 事代理記賬業(ye) 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行政單位的各項經濟業(ye) 務事項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hui) 計製度進行會(hui) 計核算。
第二章 單位預算管理
第六條 行政單位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七條 按照預算管理權限,行政單位預算管理分為(wei) 下列級次:
(一)向本級財政部門申報預算的行政單位,為(wei) 一級預算單位;
(二)向一級預算單位申報預算並有下級預算單位的行政單位,為(wei) 二級預算單位,依次類推;
(三)向上一級預算單位申報預算,且沒有下級預算單位的行政單位,為(wei) 基層預算單位。
一級預算單位有下級預算單位的,為(wei) 主管預算單位。
第八條 各級預算單位應當按照預算管理級次申報預算,並按照批準的預算組織實施,定期將預算執行情況向上一級預算單位或者本級財政部門報告。
第九條 國家對行政單位實行收支統一管理、結轉和結餘(yu) 按照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第十條 行政單位編製預算,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年度工作計劃和收支預測;
(二)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
(三)以前年度結轉和結餘(yu) 情況;
(四)資產(chan) 配置標準和存量資產(chan) 情況;
(五)有關(guan) 績效結果;
(六)其他因素。
第十一條 行政單位預算依照下列程序編報和審批:
(一)行政單位測算、提出預算建議數,逐級匯總後報送本級財政部門;
(二)財政部門審核行政單位提出的預算建議數,下達預算控製數;
(三)行政單位根據預算控製數正式編製年度預算草案,逐級匯總後報送本級財政部門;
(四)經法定程序批準後,財政部門批複行政單位預算。
第十二條 行政單位應當嚴(yan) 格執行預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安排各項資金,不得超預算安排支出。
預算在執行中應當嚴(yan) 格控製調劑。確需調劑的,行政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 行政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製決(jue) 算草案,逐級審核匯總後報本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 行政單位應當加強決(jue) 算審核和分析,規範決(jue) 算管理工作,保證決(jue) 算數據的完整、真實、準確。
第十五條 行政單位應當全麵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加強績效結果應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條 收入是指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非償(chang) 還性資金,包括財政撥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財政撥款收入,是指行政單位從(cong) 本級財政部門取得的預算資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除財政撥款收入以外的各項收入。
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應當上繳財政的罰沒收入、行政事業(ye) 性收費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國有資源(資產(chan) )有償(chang) 使用收入等,不屬於(yu) 行政單位的收入。
第十七條 行政單位取得各項收入,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按照財務管理的要求,分項如實核算。
第十八條 行政單位應當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未納入預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條 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為(wei) 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和完成工作任務所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包括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為(wei) 保障其機構正常運轉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務所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
項目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為(wei) 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務所發生的支出。
第二十條 行政單位應當將各項支出全部以項目形式納入預算項目庫,實施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未納入預算項目庫的項目一律不得安排預算。
各項支出由單位財務部門按照批準的預算和有關(guan) 規定審核辦理。
第二十一條 行政單位應當嚴(yan) 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開支範圍及標準,不得擅自擴大開支範圍、提高開支標準,建立健全支出管理製度,合理安排支出進度,嚴(yan) 控一般性支出。
第二十二條 行政單位從(cong) 財政部門或者上級預算單位取得的項目資金,應當按照批準的項目和用途使用,專(zhuan) 款專(zhuan) 用,在單位統一會(hui) 計賬簿中按項目明細單獨核算,並按照有關(guan) 規定報告資金使用情況,接受財政部門和上級預算單位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行政單位應當嚴(yan) 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製度和政府采購法律製度等規定。
第二十四條 行政單位可以根據機構運轉和完成工作任務的實際需要,實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具體(ti) 辦法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有關(guan) 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行政單位應當依法依規加強各類票據管理,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nei) 容真實、使用正確,不得使用虛假票據。
第五章 結轉和結餘(yu) 管理
第二十六條 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
第二十七條 結餘(yu) 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當年剩餘(yu) 的資金。
結轉資金在規定使用年限未使用或者未使用完的,視為(wei) 結餘(yu) 資金。
第二十八條 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yu) 的管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執行。
第六章 資產(chan) 管理
第二十九條 資產(chan) 是指行政單位依法直接支配的、能以貨幣計量的各類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chan) 、固定資產(chan) 、在建工程、無形資產(chan) 、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chu) 備物資、文物文化資產(chan) 、保障性住房等。
第三十條 流動資產(chan) 是指預計在一年以內(nei) 耗用或者可以變現的資產(chan) ,包括貨幣資金、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前款所稱存貨是指行政單位在工作中為(wei) 耗用而儲(chu) 存的資產(chan) ,包括材料、產(chan) 品、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以及未達到固定資產(chan) 標準的用具、裝具、動植物等。
第三十一條 固定資產(chan) 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jia) 值在1000元以上,並且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chan) 。單位價(jia) 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wei) 固定資產(chan) 管理。
第三十二條 在建工程是指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項目工程。
在建工程達到交付使用狀態時,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工程竣工財務決(jue) 算和資產(chan) 交付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十三條 無形資產(chan) 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wei) 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chan) ,包括專(zhuan) 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zhuan) 利技術等。
第三十四條 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單位資產(chan) 管理製度,明確資產(chan) 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崗位責任,按照國家規定設置國有資產(chan) 台賬,加強和規範資產(chan) 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維護資產(chan) 安全完整。涉及資產(chan) 評估的,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執行。
行政單位應當匯總編製本單位行政事業(ye) 性國有資產(chan) 管理情況報告。
第三十五條 行政單位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完成工作任務的需要,結合資產(chan) 存量和價(jia) 值、資產(chan) 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優(you) 先通過調劑方式配置資產(chan) 。不能調劑的,可以采用購置、建設、租用等方式。
第三十六條 行政單位應當加強資產(chan) 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資產(chan) 建賬、核算和登記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進行清查盤點、對賬,保證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出現資產(chan) 盤盈盤虧(kui) 的,應當按照財務、會(hui) 計和資產(chan) 管理製度有關(guan) 規定處理。
行政單位對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資產(chan) 應當依法及時辦理。
第三十七條 行政單位開設銀行存款賬戶,應當報本級財政部門審批或者備案,並由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三十八條 行政單位應當加強應收及預付款項的管理,嚴(yan) 格控製規模,並及時進行清理,不得長期掛賬。
第三十九條 行政單位的資產(chan) 增加時,應當及時登記入賬;減少時,應當按照資產(chan) 處置規定辦理報批手續,進行賬務處理。
行政單位貨幣性資產(chan) 損失核銷,按照本級財政部門預算及財務管理有關(guan) 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其依法直接支配的國有資產(chan) 對外投資或者設立營利性組織。對於(yu) 未與(yu) 行政單位脫鉤的營利性組織,行政單位應當按照有關(guan) 規定進行監管。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舉(ju) 借債(zhai) 務,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提供擔保。
第四十一條 行政單位對外出租、出借國有資產(chan) ,應當按照有關(guan) 規定履行相關(guan) 審批程序。未經批準,不得對外出租、出借。
第四十二條 行政單位應當在確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進本單位大型設備等國有資產(chan) 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對提供方給予合理補償(chang) 。
第四十三條 行政單位資產(chan) 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zheng) 、擇優(you) 的原則,依法進行資產(chan) 評估,嚴(yan) 格履行相關(guan) 審批程序。
第四十四條 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chu) 備物資、文物文化資產(chan) 、保障性住房等國有資產(chan) 管理的具體(ti) 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製定。
第七章 負債(zhai) 管理
第四十五條 負債(zhai) 是指行政單位過去的經濟業(ye) 務事項形成的、預期會(hui) 導致經濟資源流出的現時義(yi) 務,包括應繳款項、暫存款項、應付款項等。
第四十六條 應繳款項是指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應當上繳財政的資金,包括罰沒收入、行政事業(ye) 性收費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國有資源(資產(chan) )有償(chang) 使用收入等。
第四十七條 行政單位取得罰沒收入、行政事業(ye) 性收費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國有資源(資產(chan) )有償(chang) 使用收入等,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guan) 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者坐支。
第四十八條 暫存款項是行政單位在業(ye) 務活動中與(yu) 其他單位或者個(ge) 人發生的預收、代管等待結算的款項。
第四十九條 行政單位應當加強對暫存款項的管理,不得將應當納入單位收入管理的款項列入暫存款項;對各種暫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
第八章 行政單位劃轉撤並的財務處理
第五十條 行政單位劃轉撤並的財務處理,應當在財政部門、主管預算單位等部門的監督指導下進行。
劃轉撤並的行政單位應當對單位的財產(chan) 、債(zhai) 權、債(zhai) 務等進行全麵清理,編製財產(chan) 目錄和債(zhai) 權、債(zhai) 務清單,提出財產(chan) 作價(jia) 依據和債(zhai) 權、債(zhai) 務處理辦法,做好資產(chan) 和負債(zhai) 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並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五十一條 劃轉撤並的行政單位的資產(chan) 和負債(zhai) 經主管預算單位審核並上報財政部門和有關(guan) 部門批準後,分別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轉為(wei) 事業(ye) 單位和改變隸屬關(guan) 係的行政單位,其資產(chan) 和負債(zhai) 無償(chang) 移交,並相應調整、劃轉經費指標。
(二)轉為(wei) 企業(ye) 的行政單位,其資產(chan) 按照有關(guan) 規定進行評估作價(jia) 並扣除負債(zhai) 後,轉作企業(ye) 的國有資本。
(三)撤銷的行政單位,其全部資產(chan) 和負債(zhai) 由財政部門或者財政部門授權的單位處理。
(四)合並的行政單位,其全部資產(chan) 和負債(zhai) 移交接收單位或者新組建單位,並相應劃轉經費指標;合並後多餘(yu) 的資產(chan) ,由財政部門或者財政部門授權的單位處理。
(五)分立的行政單位,其資產(chan) 和負債(zhai) 按照有關(guan) 規定移交分立後的行政單位,並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第九章 財務報告和決(jue) 算報告
第五十二條 行政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向主管預算單位和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guan) 的報告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決(jue) 算報告。
行政單位財務會(hui) 計和預算會(hui) 計要素的確認、計量、記錄、報告應當遵循政府會(hui) 計準則製度的規定。
第五十三條 財務報告主要以權責發生製為(wei) 基礎編製,以財務會(hui) 計核算生成的數據為(wei) 準,綜合反映行政單位特定日期財務狀況和一定時期運行情況等信息。
第五十四條 財務報告由財務報表和財務分析兩(liang) 部分組成。財務報表主要包括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收入費用表等會(hui) 計報表和報表附注。財務分析的內(nei) 容主要包括財務狀況分析、運行情況分析和財務管理情況等。
第五十五條 決(jue) 算報告主要以收付實現製為(wei) 基礎編製,以預算會(hui) 計核算生成的數據為(wei) 準,綜合反映行政單位年度預算收支執行結果等信息。
第五十六條 決(jue) 算報告由決(jue) 算報表和決(jue) 算分析兩(liang) 部分組成。決(jue) 算報表主要包括收入支出表、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等。決(jue) 算分析的內(nei) 容主要包括收支預算執行分析、資金使用效益分析和機構人員情況等。
第十章 財務監督
第五十七條 行政單位財務監督主要包括對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結轉和結餘(yu) 管理、資產(chan) 管理、負債(zhai) 管理等的監督。
第五十八條 行政單位財務監督應當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yu) 專(zhuan) 項監督相結合,並對違反財務規章製度的問題進行檢查處理。
第五十九條 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nei) 部控製製度、經濟責任製度、財務信息披露製度等監督製度,按照規定編製內(nei) 部控製報告,依法依規公開財務信息,做好預決(jue) 算公開工作。
第六十條 行政單位應當遵守財經紀律和財務製度,依法接受主管預算單位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六十一條 財政部門、行政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本規則規定的行為(wei) ,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wei) 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行政單位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應當執行本規則,但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製度另有規定的,從(cong) 其規定。
第六十三條 行政單位應當嚴(yan) 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guan) 規定,做好涉密事項的財務管理工作。
第六十四條 行政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企業(ye) 、事業(ye) 單位分別執行相應的財務製度,不執行本規則。
第六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依據本規則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製定實施辦法。
第六十六條 本規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行政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7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