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全麵加強新時代語言文字工作的意見》,加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推廣力度,加強和規範國家語言文字推廣基地(以下簡稱推廣基地)的建設管理,依據相關(guan) 製度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推廣基地是新時代教育和語言文字事業(ye) 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支撐,是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推廣普及、中華優(you) 秀語言文化傳(chuan) 承發展、語言文字谘政研究等方麵具有專(zhuan) 業(ye) 優(you) 勢、人才優(you) 勢和工作特色,能夠發揮示範、引領、輻射作用的重要平台。
第三條 推廣基地應圍繞服務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ti) 意識,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聚焦推廣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立足自身優(you) 勢創新實踐,為(wei) 國家和區域語言文字事業(ye) 發展提供人才保障、智力支持和專(zhuan) 業(ye) 服務。
第二章 管理體(ti) 製
第四條 推廣基地由教育部、國家語委和省級教育(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共建共管,實行“自主申報、擇優(you) 建設、定期評估、動態管理”的管理模式。
第五條 教育部、國家語委負責推廣基地的統籌規劃、管理監督及認定、調整和撤銷,指導推廣基地的建設與(yu) 運行。具體(ti) 工作由教育部語言文字應用管理司(國家語委辦公室)承擔。設立推廣基地秘書(shu) 處,協調處理事務性工作。
第六條 省級教育(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nei) 推廣基地的培育建設、申報推薦、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七條 推廣基地落實主體(ti) 責任,執行國家和省級教育(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規劃部署和各項管理規定,統合本單位及有關(guan) 方麵力量,製定內(nei) 部建設規劃和管理製度,開展建設運行工作,提升推廣基地影響力,打造特色品牌。
第三章 申報認定
第八條 推廣基地申報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價(jia) 值導向、服務取向;
(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主要為(wei) 學校、科研院所、新聞媒體(ti) 、文化場館及其他教育文化相關(guan) 社會(hui) 團體(ti) 和企事業(ye) 單位;
(三)具備突出的語言文字專(zhuan) 業(ye) 水平、獨特優(you) 勢、專(zhuan) 家人才資源、紮實的工作基礎和鮮明特色;
(四)具備推廣基地持續建設運行的專(zhuan) 有場地、專(zhuan) 門人員和專(zhuan) 項經費等條件保障。
第九條 推廣基地申報與(yu) 認定工作由教育部、國家語委統一部署。省級教育(語言文字工作)部門組織申報和推薦,推廣基地秘書(shu) 處在教育部語言文字應用管理司指導下組織評審考察,教育部、國家語委擇優(you) 認定並授牌。申報認定細則另行製定。
第四章 運行與(yu) 保障
第十條 推廣基地應認真履行職責,在服務教育強國、科技強國、人才強國、文化強國、鄉(xiang) 村振興(xing) 等重大戰略以及服務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ti) 意識、“一帶一路”倡議、提升國家文化軟實力等方麵開展工作,增強服務語言文字工作的基礎和能力。
(一)高度重視,由單位負責同誌擔任推廣基地主任,加強條件保障和日常管理,統合相關(guan) 部門共同參與(yu) 推廣基地建設運行。
(二)積極作為(wei) ,承擔國家和省級教育(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委托的谘政研究、會(hui) 議培訓、活動推廣、合作交流、社會(hui) 服務等工作項目。鼓勵各省級教育(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加強交流,推廣基地間優(you) 勢互補、資源互配、協同創新。
(三)主動謀劃,著力開展前瞻性、戰略性語言文字政策研究及重大實踐探索,打造社會(hui) 大眾(zhong) 廣泛參與(yu) 的語言文化平台與(yu) 品牌,開展重點領域和人群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培訓,培育語言文字工作人才隊伍。
(四)強化作風,規範運行管理,統籌發展和安全,建立健全規章製度,及時報告建設運行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省級教育(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提供必要的政策和資源保障,協調推進本行政區域內(nei) 推廣基地建設運行中的重要事項,指導推廣基地參與(yu) 本地區語言文字重點工作。
第十二條 教育部、國家語委提供建設指導,搭建交流合作平台,開展骨幹人員研討培訓,宣傳(chuan) 推廣優(you) 秀成果和創新案例,對重大、特色工作項目給予支持。
第五章 考核與(yu) 監督
第十三條 推廣基地實行動態管理,以五年為(wei) 一個(ge) 建設周期,采取年度報告、中期檢查、周期評定與(yu) 日常管理相結合的考核方式。
周期內(nei) ,推廣基地每年提交年度報告;建設第三年,教育部、國家語委組織省級教育(語言文字工作)部門開展中期檢查;建設第五年,教育部、國家語委進行周期評定。
第十四條 檢查評定的重點是推廣基地基礎保障支撐情況,承擔國家和省級教育(語言文字工作)部門相關(guan) 工作項目的落實情況,在本地區、本領域創新性開展工作情況等。檢查評定突出實績實效,特別注重考查推廣基地示範引領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推廣普及工作、傳(chuan) 承發展中華優(you) 秀語言文化的貢獻度以及服務決(jue) 策效能的情況。
第十五條 年度報告、中期檢查結果是教育部、國家語委和省級教育(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提供支持的重要參考,周期評定結果是是否繼續認定為(wei) 推廣基地的主要依據。周期評定結果由教育部、國家語委公布。
第十六條 推廣基地在建設過程中發生違法違規、意識形態重大問題等情況,造成嚴(yan) 重後果和惡劣影響的,撤銷推廣基地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推廣基地須規範使用統一名稱“國家語言文字推廣基地(單位全稱或規範簡稱)”。
第十八條 省級教育(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可結合實際,參照本辦法,製定相應實施細則和配套政策。鼓勵開展省級語言文字推廣基地的遴選認定和建設工作。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教育部語言文字應用管理司(國家語委辦公室)負責解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語言文字推廣基地管理辦法(試行)》(國語〔2018〕3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