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按照國家教育數字化戰略行動統一部署,為(wei) 保證各級各類智慧教育平台提供的數字教育資源內(nei) 容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網絡信息內(nei) 容生態治理規定》《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製度,製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所稱的各級各類智慧教育平台,是指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學校等單位組織建設的,接入國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務平台的教育平台。
第三條 本規範所稱的數字教育資源是指經過數字化處理,可以在多媒體(ti) 教學設備、計算機等終端設備及網絡環境下,麵向廣大師生與(yu) 學習(xi) 者提供使用的,包括但不限於(yu) 網絡課程、數字教材、數字圖書(shu) 、教學課件、教學案例、虛擬實驗等類型的教育資源。
第二章 責任製度
第四條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上線誰負責”的原則,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學校等單位應建立數字教育資源內(nei) 容審核責任體(ti) 係,明確主管的智慧教育平台中承載各類數字教育資源內(nei) 容審核的業(ye) 務職能部門,做到管業(ye) 務就要管審核,管資源上線就要管審核。
第五條 業(ye) 務職能部門應建立相關(guan) 數字教育資源內(nei) 容審核責任製度,主要負責人是內(nei) 容審核的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是內(nei) 容審核的直接責任人,確定內(nei) 容審核實施單位,並明確其與(yu) 智慧教育平台運營單位的各自責任。
第六條 按照“上線必審、更新必審、審必到位”的原則,業(ye) 務職能部門應建立健全數字教育資源內(nei) 容審核規程,對內(nei) 容審核工作提出明確要求,強化對審核工作的指導與(yu) 監督,提高內(nei) 容審核的質量和效率。
第七條 業(ye) 務職能部門應建立數字教育資源提供主體(ti) 實名認證製度,並指導智慧教育平台運營單位與(yu) 其簽訂資源使用的相關(guan) 協議,確保平台上線的資源產(chan) 權明晰,無侵犯他人知識產(chan) 權、肖像權、隱私權、商業(ye) 秘密及其他合法權益的情形。
第八條 業(ye) 務職能部門應指導智慧教育平台運營單位、數字教育資源內(nei) 容審核實施單位加強對承擔數字教育資源開發、匯聚、審核等工作的人員審查。
第三章 審核要求
第九條 數字教育資源內(nei) 容審核應參照《互聯網視聽節目管理規定》《網絡視聽節目內(nei) 容審核通則》《網絡短視頻內(nei) 容審核標準細則》等標準規範,重點圍繞政治性、科學性、適用性和規範性,采用機器審核和人工審核相結合的方式,加強上線審查和更新複查。
第十條 政治性審核應保證數字教育資源的內(nei) 容政治方向和價(jia) 值取向正確,全麵貫徹黨(dang) 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弘揚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和中華優(you) 秀傳(chuan) 統文化,充分體(ti) 現教育教學改革的先進理念,引導學習(xi) 者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jia) 值觀,服務於(yu) 培養(yang) 德智體(ti) 美勞全麵發展的社會(hui) 主義(yi) 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十一條 科學性審核應保證數字教育資源的內(nei) 容真實、準確地反映客觀事實,符合科學和事物發展的客觀規律。不得出現學術謬論、常識性錯誤或與(yu) 事實不符的表述。
第十二條 適用性審核應保證數字教育資源的內(nei) 容符合學生身心發展規律和認知能力,不得出現惰化學生思維能力、影響學生獨立思考、違背教育教學規律的內(nei) 容。麵向中小學生的國家規定課程方麵的資源內(nei) 容須與(yu) 學生所處年級相匹配,不得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方案和各門課程標準。
第十三條 規範性審核應保證數字教育資源的內(nei) 容符合語言、文字、符號,格式、樣式、體(ti) 例,設計與(yu) 製作,知識產(chan) 權,元數據標注,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重大選題備案,廣告、隱私、地圖等規範性要求。
第四章 監督評價(jia)
第十四條 業(ye) 務職能部門應建立數字教育資源內(nei) 容審核工作的檢查機製,通過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進行抽查、檢查,及時發現內(nei) 容審核中存在的問題,做到早發現、早預防、早處置,並完善內(nei) 容審核工作製度。
第十五條 業(ye) 務職能部門應建立問題數字教育資源投訴舉(ju) 報機製,指導智慧教育平台運營單位建立投訴舉(ju) 報渠道,明確受理條件、提供材料、處置流程和方法等,對不同類型的問題資源采取分類處置措施,處置結果應以適當的方式向相關(guan) 方反饋,形成工作閉環。問題資源整改完成後申請重新上線的,應按照要求重新審核後方可上線。
第十六條 業(ye) 務職能部門應建立數字教育資源動態評價(jia) 機製,指導智慧教育平台運營單位基於(yu) 資源下載、用戶評分等情況對上線的資源開展評價(jia) 。優(you) 先展示使用頻率高、評價(jia) 反饋好的資源,逐步淘汰下架用戶評價(jia) 低、投訴率高的資源,形成迭代更新、持續優(you) 化的資源供給與(yu) 服務生態。
第十七條 業(ye) 務職能部門應建立完善數字教育資源內(nei) 容審核問責機製。對未落實內(nei) 容審核工作職責、造成不良影響的單位和人員,視情況予以約談、通報。對造成嚴(yan) 重影響的,應依法依規嚴(yan) 肅追究相關(guan) 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按照本規範要求,製定本地區、本校智慧教育平台的數字教育資源內(nei) 容審核實施辦法,履行好主體(ti) 責任,規範資源管理。
第十九條 本規範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