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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驗室建設類法規  
教育部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
來源:教育部 時間:2022-12-31 17:27:3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wei) 加快實施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深化科技體(ti) 製改革,推動高等教育事業(ye) 發展,規範和加強教育部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建設與(yu) 運行管理,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驗室是高等學校組織高水平科學研究、培養(yang) 和集聚創新人才、開展學術合作交流的重要基地,是國家科技創新體(ti) 係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任務是麵向科學前沿,聚焦國家戰略需求和行業(ye) 、區域發展需求,開展創新性研究,提升高等學校創新能力,推動學科建設發展,以高水平科學研究支撐高質量高等教育。

  第三條 實驗室實行“開放、流動、聯合、競爭(zheng) ”的運行機製;堅持科教融合,創新引領,定期評估,動態調整。

  第四條 實驗室是由高等學校建設的具有相對獨立性的科研實體(ti) ,實行人、財、物相應獨立的管理機製。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教育部是實驗室的宏觀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製定實驗室發展方針和政策,編製發展規劃,發布建設指南。

  (二)製定實驗室建設與(yu) 運行管理辦法,指導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

  (三)負責實驗室的立項建設、調整和撤銷。

  (四)組織實驗室的驗收、評估和檢查。

  第六條 高等學校主管部門對實驗室建設與(yu) 運行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將實驗室的建設發展納入行業(ye) 和地方的發展重點。

  (二)推進、落實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經費,以及相應人事配套政策。

  (三)依據本辦法,指導和監督實驗室的運行和管理。

  (四)協助教育部做好實驗室的驗收、評估和檢查工作。

  第七條 高等學校是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管理的主體(ti) ,其主要職責是:

  (一)將實驗室建設和基本運行經費納入學校年度預算;在重點學科建設、人才引進和隊伍建設、研究生培養(yang) 指標、自主選題研究等的年度計劃中對實驗室給予重點支持;提供人力資源、科研場所和儀(yi) 器設備等條件保障。

  (二)組織實驗室的申報、論證,製定運行管理的實施細則,解決(jue) 實驗室建設運行中的有關(guan) 問題。

  (三)聘任實驗室主任和學術委員會(hui) 主任,組建實驗室學術委員會(hui) 。

  (四)組織實驗室年度考核,負責日常監督管理,配合做好定期評估。

  (五)根據學術委員會(hui) 建議,提出實驗室名稱、發展目標、組織結構等重大事項的調整,經主管部門審核報教育部認定。

第三章 立項與(yu) 建設

  第八條 教育部根據科學研究、學科發展和人才培養(yang) 的需要,結合實驗室總體(ti) 規劃和布局,會(hui) 同高等學校主管部門,不定期發布建設指南,組織開展實驗室的立項建設,主要包括立項申請、評審、論證、驗收。

  第九條 實驗室立項申請的基本條件為(wei) :

  (一)研究方向和目標明確,特色鮮明,在本領域有重要影響;有承擔國家和地方重大科研任務的能力;具備培養(yang) 高層次人才的條件,能夠廣泛開展國內(nei) 外學術交流與(yu) 合作;具有良好的學術氛圍。

  (二)擁有知名學術帶頭人和年齡與(yu) 知識結構合理、富於(yu) 創新、團結協作的優(you) 秀研究團隊;具有一支穩定、高水平的研究、實驗技術和管理人員隊伍。

  (三)具有良好實驗條件和充足的研究場所、經費保障。人員與(yu) 用房相對集中,原則上實驗室麵積不低於(yu) 3000平方米,儀(yi) 器設備總價(jia) 值不低於(yu) 2000萬(wan) 元。

  (四)依托學科應為(wei) 高等學校的優(you) 勢和特色學科,或是新興(xing) 交叉學科,並符合實驗室建設規劃和指南。

  (五)實驗室申請立項時,一般應是已良好運行2年以上的行業(ye) 、地方、校級重點研究機構,具有較完善的管理製度。

  第十條 根據教育部發布的實驗室建設指南和要求,符合立項申請基本條件的高等學校按規定格式填寫(xie) 《教育部重點實驗室建設申請書(shu) 》。高等學校應確保申請書(shu) 內(nei) 容的真實性,並簽署配套經費及條件保障等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教育部。

  第十一條 教育部組織專(zhuan) 家對《教育部重點實驗室建設申請書(shu) 》進行評審,擇優(you) 立項,向高等學校批複立項結果,並抄送其主管部門。

  根據立項批複,高等學校組織編製《教育部重點實驗室建設計劃任務書(shu) 》,並組織專(zhuan) 家組對實驗室建設計劃進行可行性論證。論證後的建設計劃任務書(shu) 和論證報告報主管部門和教育部備案。

  第十二條 實驗室建設堅持“邊建設、邊運行”的原則。鼓勵部門、地方、企業(ye) 參與(yu) 共建。建設應嚴(yan) 格按照《教育部重點實驗室建設計劃任務書(shu) 》的內(nei) 容實施,建設期一般不超過3年。逾期未通過驗收的實驗室,取消立項建設資格。

  第十三條 建設任務完成後,高等學校經自查後向主管部門和教育部報送《教育部重點實驗室建設驗收報告》,並提出驗收計劃安排。

  實驗室建設驗收由教育部組織或委托相關(guan) 部門進行。驗收專(zhuan) 家組一般由學術專(zhuan) 家和管理專(zhuan) 家組成。驗收專(zhuan) 家組依據建設計劃任務書(shu) 及驗收報告,進行綜合評議,形成驗收意見。通過驗收的實驗室,經教育部認定後正式開放運行。

  第十四條 地方、行業(ye) 的重點研究機構建設發展成為(wei) 開放運行的教育部重點實驗室後,可以同時保留其原有的地方、行業(ye) 重點研究機構名稱,地方政府和行業(ye) 部門可繼續按照原有渠道和方式給予支持。

第四章 運行與(yu) 管理

  第十五條 高等學校應當重視實驗室的建設與(yu) 發展,成立由主要負責人牽頭,科技、人事、學科、財務、資產(chan) 等部門參加的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管理委員會(hui) ,負責落實條件保障、日常監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協調解決(jue) 實驗室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並保障實驗室基本運行經費每年不低於(yu) 100萬(wan) 元。

  第十六條 實驗室實行高等學校領導下的主任負責製。實驗室主任負責實驗室的全麵工作,並設立專(zhuan) 職副主任和專(zhuan) 職秘書(shu) 。

  實驗室主任由高等學校公開招聘和聘任,報主管部門和教育部備案。實驗室主任應是本領域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首次聘任時一般不超過55歲。實驗室主任應是高等學校聘任的全職教學科研人員,每屆任期5年,一般連任不超過2屆。

  第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hui) 是實驗室的學術指導機構,職責是審議實驗室的發展目標、研究方向、重大學術活動、年度報告、開放課題。學術委員會(hui) 會(hui) 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每次實到人數不少於(yu) 總人數2/3。

  學術委員會(hui) 主任一般應由非實驗室所在高等學校的人員擔任。實驗室學術委員會(hui) 主任由高等學校聘任,報主管部門和教育部備案。委員由高等學校聘任。

  學術委員會(hui) 由不少於(yu) 9位國內(nei) 外優(you) 秀專(zhuan) 家組成,其中實驗室所在高等學校人員不超過1/3。鼓勵聘請外籍專(zhuan) 家。1位專(zhuan) 家至多同時擔任3個(ge) 實驗室的學術委員。委員每屆任期5年,一般連任不超過2屆,每次換屆應更換1/3以上委員,原則上2次不出席學術委員會(hui) 會(hui) 議的應予以更換。

  第十八條 實驗室人員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組成。固定人員應是高等學校聘用的聘期2年以上的全職人員,除承擔高等學校教學任務外,原則上應全職在實驗室工作。固定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一般規模不少於(yu) 30人。流動人員包括訪問學者、博士後研究人員等。實驗室要加大流動人員規模,注重吸引國內(nei) 外優(you) 秀博士後研究人員等青年人才,並通過聘用合同明確工作職責和任務、聘期及在崗工作時間等。

  第十九條 實驗室應圍繞主要研究方向和重點任務,組織團隊係統開展持續深入的科學研究,聯合國內(nei) 外優(you) 秀團隊開展協同創新,承擔國家、區域和行業(ye) 的重大科技任務;充分發揮高等學校多學科優(you) 勢,設立自主研究選題,加強跨學科研究;開展儀(yi) 器設備的自主研發和更新改造,開展實驗技術方法的創新研究。

  第二十條 實驗室應注重人才培養(yang) ,吸引優(you) 秀本科生進入實驗室參與(yu) 科研活動,支持研究生參與(yu) 課題研究和學術交流,注重研究成果向教學內(nei) 容及時轉化,積極與(yu) 國內(nei) 外科研機構和行業(ye) 企業(ye) 聯合培養(yang) 創新人才,開展學生跨校交流和聯合培養(yang) 。

  第二十一條 實驗室應充分開放運行,建立訪問學者製度,設立開放課題,吸引優(you) 秀人才開展合作研究;廣泛開展學術交流,與(yu) 國內(nei) 外高水平研究機構和團隊開展穩定的實質性合作;積極參與(yu) 重大國際科技合作計劃,爭(zheng) 取在國際學術組織中任職。

  第二十二條 實驗室的科研設施和儀(yi) 器設備、數據庫和樣本庫等科技資源,在滿足科研教學需求的同時,應建立開放共享機製,麵向社會(hui) 開放運行。實驗室應設立公眾(zhong) 開放日,麵向社會(hui) 開展科學知識傳(chuan) 播。

  第二十三條 實驗室應加強知識產(chan) 權的規範管理。在實驗室完成的專(zhuan) 著、論文、軟件、數據庫等研究成果均應標注實驗室名稱;專(zhuan) 利申請、成果轉讓、獎勵申報等按國家有關(guan) 規定執行;加強數據、標本等科技資源的采集、整理、加工、保存,建設各類資源庫。

  第二十四條 實驗室應建立健全各項規章製度,嚴(yan) 格遵守國家有關(guan) 保密規定。加強實驗室信息化建設,建立內(nei) 部管理信息係統和實驗室網站,納入學校信息化工作統籌管理,並保持安全運行。

  第二十五條 實驗室要營造寬鬆民主、團結協作、積極進取的工作環境,形成潛心研究、勇於(yu) 創新和寬容失敗的學術氛圍。實驗室要高度重視學術道德和學風建設,加強自我監督。

第五章 考核評估與(yu) 調整

  第二十六條 實驗室必須編製年度報告,並在實驗室網站公布。

  第二十七條 高等學校以年度報告為(wei) 基礎,每年組織對實驗室進行年度考核,並將考核結果與(yu) 年度報告一並報主管部門和教育部備案。

  第二十八條 根據年度考核情況,教育部可會(hui) 同高等學校主管部門,抽取部分實驗室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研究和解決(jue) 實驗室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九條 教育部對實驗室進行定期評估。定期評估周期為(wei) 5年,每年評估1-2個(ge) 領域。開放運行滿3年的實驗室應當參加定期評估。

  第三十條 教育部負責實驗室定期評估的組織實施,製定評估規則,委托和指導第三方機構開展具體(ti) 評估工作,確定和發布評估結果,受理並處理異議。

  第三十一條 定期評估主要對實驗室5年的整體(ti) 運行狀況進行綜合評估,評估程序分為(wei) 初評、現場考察和綜合評議三個(ge) 階段。定期評估工作按照《教育部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進行。

  第三十二條 教育部根據定期評估結果,對實驗室進行動態調整。未通過評估的實驗室不再列入實驗室序列;評估結果為(wei) 優(you) 秀的實驗室優(you) 先推薦申報國家重點實驗室。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實驗室通過驗收後,統一命名為(wei) “××教育部重點實驗室(××大學),英文名稱為(wei) Key Laboratory of××(×× University),Ministry of Education。如:神經科學教育部重點實驗室(北京大學),Key Laboratory of Neuroscience(Peking University), Ministry of Education。

  第三十四條 在實驗室建設與(yu) 運行管理中,凡是屬於(yu) 國家科學技術涉密範圍的相關(guan) 情形和內(nei) 容,應按照《國家科學技術保密規定》等相關(guan) 法規執行。

  第三十五條 《教育部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另行發布。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高等學校重點實驗室建設與(yu) 管理暫行辦法》(教技〔2003〕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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