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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號:CN11-4994/T(國內) ISSN1672-1438(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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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業教育類法規  
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經費管理辦法
來源:教育部 時間:2022-12-31 17:24:5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 加強和規範全國職業(ye) 院校技能大賽(以下簡稱大賽)經費管理,提高大賽經費使用效益,保障大賽公平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hui) 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ye) 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全國職業(ye) 院校技能大賽章程》等相關(guan) 法律法規,結合大賽實際情況,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大賽經費是指用於(yu) 大賽組織、實施、管理、資源轉化等活動的費用,包括賽事公共運轉經費和各賽項經費,主要來源有教育部職業(ye) 教育專(zhuan) 業(ye) 能力建設專(zhuan) 項資金(以下簡稱部職教專(zhuan) 項)和大賽籌措資金。

  部職教專(zhuan) 項屬於(yu) 補助性資金,安排用於(yu) 大賽賽事公共運轉和有關(guan) 賽事示範引導性委托業(ye) 務開支。根據預算安排,有關(guan) 賽事示範引導性業(ye) 務開支與(yu) 績效目標由教育部一並直接下達、撥付給賽事受托機構(有關(guan)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有關(guan) 賽項承辦單位)使用與(yu) 管理,納入賽事受托單位年度預(決(jue) )算管理。

  大賽籌措資金主要來源於(yu) 社會(hui) 捐贈及讚助、地方財政支持(投入)和承辦方自籌等三個(ge) 方麵。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hui) (以下簡稱基金會(hui) )作為(wei) 受贈人依法接受與(yu) 管理社會(hui) 捐贈,包括物資和資金。地方財政支持(投入)資金可以直接撥付給賽項承辦院校使用與(yu) 管理。承辦院校應當具有足額補齊賽項預算差額、保障賽項順利開展的經費自籌能力。

  第三條 大賽經費管理堅持“統一規劃、分級管理,多元籌集、定向投入,專(zhuan) 款專(zhuan) 用、專(zhuan) 賬核算,厲行節約、注重績效”的原則。大賽經費應當納入各經費管理機構年度預(決(jue) )算管理。

  第四條 大賽經費各管理機構要建立健全內(nei) 部管理機製,製定科學完善的經費使用與(yu) 管理細則,強化製度約束,加強預算控製,規範會(hui) 計核算與(yu) 監督,確保資金使用規範合理有效。

第二章 經費管理權限及職責

  第五條 大賽組織委員會(hui) (以下簡稱大賽組委會(hui) )作為(wei) 全國賽事綜合管理和決(jue) 策機構,全麵負責大賽的組織領導工作,對大賽進行頂層設計,包括大賽經費使用。

  第六條 大賽執行委員會(hui) (以下簡稱大賽執委會(hui) )作為(wei) 大賽組委會(hui) 的執行機構,是大賽年度公共運轉支出預算和具體(ti) 賽項國家補助經費預算的審核和批準責任主體(ti) 。其主要職責:

  (一)負責籌集、安排賽事經費;

  (二)負責審核批準賽事公共運轉支出預(決(jue) )算;

  (三)負責賽項經費的監督管理、項目支出績效考核與(yu) 結果應用。

  大賽執委會(hui) 辦公室(以下簡稱大賽辦)作為(wei) 大賽執委會(hui) 日常辦事機構,是大賽年度公共運轉支出預(決(jue) )算編製與(yu) 執行、具體(ti) 賽項國家補助經費預算編製的責任主體(ti) 。其主要職責:

  (一)負責提出大賽年度公共運轉支出預算建議;

  (二)負責匯總各賽項預(決(jue) )算,提出年度具體(ti) 賽項補助資金(社會(hui) 捐贈用於(yu) 補貼賽項的經費)方案建議;

  (三)對部職教專(zhuan) 項、賽區地方財政支持(投入)的使用與(yu) 管理進行監督;

  (四)負責監督大賽相關(guan) 社會(hui) 捐贈及讚助的物資和資金的使用與(yu) 管理。

  大賽執委會(hui) 設立經費管理委員會(hui) ,作為(wei) 大賽執委會(hui) 專(zhuan) 業(ye) 性議事機構,成員組成應當具有代表性、專(zhuan) 業(ye) 性。經費管理委員會(hui) 專(zhuan) 題會(hui) 議由經費管理委員會(hui) 主任或委托某成員主持,須超過2/3成員參加方能召開。經費管理委員會(hui) 專(zhuan) 題會(hui) 議可以根據會(hui) 議內(nei) 容,邀請有關(guan) 專(zhuan) 家參加會(hui) 議,征求意見。其主要職責是:對大賽經費管理製度、大賽年度公共運轉經費預(決(jue) )算、具體(ti) 賽項補助資金方案提出審核意見,為(wei) 大賽執委會(hui) 決(jue) 策提供參考。

  第七條 賽區組織委員會(hui) (以下簡稱賽區組委會(hui) )為(wei) 賽區賽事管理機構,對本賽區所有承辦賽項經費負監督責任,對大賽執委會(hui) 負責。

  第八條 賽區執行委員會(hui) (以下簡稱賽區執委會(hui) )作為(wei) 賽區組委會(hui) 的執行機構,具體(ti) 負責本賽區所有賽項經費預(決(jue) )算審核,保障本賽區比賽順利進行。

  第九條 賽項執委會(hui) 為(wei) 賽項管理機構,負責本賽項經費籌集,領導賽項承辦院校進行預(決(jue) )算編製與(yu) 執行。

  第十條 賽項承辦院校作為(wei) 賽項經費的執行主體(ti) ,落實預(決(jue) )算編製,按照有關(guan) 規定對賽項經費進行管理和使用,確保專(zhuan) 賬核算,專(zhuan) 款專(zhuan) 用。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十一條 預算編製應當遵循“依法合規、統籌兼顧、量力而行、保障重點、勤儉(jian) 節約、講求績效”的原則,將全部收入和支出納入預算管理。預算內(nei) 容包括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

  第十二條 預算編製及審批

  每年大賽賽項和承辦單位確定後,大賽辦安排部署賽項預算編製工作。賽項執委會(hui) 指導承辦院校按照要求,在1個(ge) 月內(nei) 完成賽項預算的編製工作,並上報賽區執委會(hui) 審核;賽區執委會(hui) 將本賽區各賽項預算審核匯總後上報大賽辦;大賽辦匯總各賽區申報的預算後,提出具體(ti) 賽項資金補助方案,報大賽執委會(hui) 審批。

  賽項預算編製無需考慮所需日常辦公及水、電、氣等開支(應當由賽項承辦院校承擔)以及不可預見因素。

  第十三條 預算執行和調整

  各級機構應切實維護預算的嚴(yan) 肅性,不得隨意增加支出預算或增加無預算的支出項目。大賽經費預算一經確定,原則上不予調整。確需調整預算時,大賽辦須按程序提出調整申請,說明預算調整原因、項目和金額,經大賽執委會(hui) 批準後執行。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條 大賽收入主要包括:

  (一)中央財政補助收入(即部職教專(zhuan) 項),指國家根據賽項預算撥付給賽項的國家經費補助;

  (二)地方財政投入收入,指賽區所在地政府為(wei) 本賽區賽項舉(ju) 辦投入的專(zhuan) 項財政資金;

  (三)承辦方自籌收入,指承辦校為(wei) 承辦賽項投入的專(zhuan) 項資金,包括承辦校主管部門撥付給承辦校的賽項專(zhuan) 項資金;

  (四)社會(hui) 捐贈及讚助收入,指捐贈(讚助)單位或個(ge) 人向大賽捐贈(讚助)的資金。

  第十五條 各項收入必須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各部門、經費管理機構不得截留、隱瞞、挪用、私分。

  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投入的資金,要嚴(yan) 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的各項規定。

  第十六條 大賽應嚴(yan) 格按照國家有關(guan) 法規製度並利用現有條件組織收入,不斷增強籌資能力。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條 大賽支出按經濟業(ye) 務分為(wei) :印刷費、谘詢費、郵電費、差旅費、租賃費、會(hui) 議費、培訓費、專(zhuan) 用材料費、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專(zhuan) 用設備購置、信息網絡及軟件購置更新、其他等。各項支出全部納入預算管理,並根據預算安排各項支出。

  第十八條 大賽應加強支出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製度。各項支出要嚴(yan) 格執行國家有關(guan) 財務規章製度和大賽規定的開支範圍和標準。各項支出應按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不得以計劃數和預算數代替。

  第十九條 大賽經費支出主要用於(yu) 賽項籌備、賽前技術研發、賽事組織、賽事宣傳(chuan) 推廣、賽後成果轉化、賽項獲獎選手、指導教師及組織單位的獎勵等與(yu) 賽項直接相關(guan) 的開支,以及維持大賽執委會(hui) 日常運轉所需的開支。凡使用大賽經費取得的資產(chan) ,均為(wei) 國有資產(chan) ,應當按照國有資產(chan) 管理有關(guan) 規定納入各經費管理機構統一管理。

  第二十條 參與(yu) 大賽的籌備、裁判、監督仲裁等專(zhuan) 家差旅等費用,原則上由專(zhuan) 家所在單位承擔,所在單位承擔確有困難可由賽項經費或大賽賽事公共運轉經費承擔。

  第二十一條 屬於(yu) 賽事相關(guan) 的基本建設工程項目,應當嚴(yan) 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序,落實相關(guan) 建設標準和要求,嚴(yan) 禁超標準建設和豪華建設,確保工程質量,並接受有關(guan) 部門的檢查、驗收。部職教專(zhuan) 項資金,不得用於(yu) 基本建設工程項目。

  第二十二條 凡應當納入政府采購範圍的貨物、工程和服務,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guan) 法律規定,建立規範的政府采購內(nei) 部控製機製,嚴(yan) 格履行政府采購程序,否則不得列支。

  第二十三條 嚴(yan) 禁將賽項經費用於(yu) 償(chang) 還債(zhai) 務、支付利息、繳納罰款、對外投資、彌補其他建設資金缺口、讚助捐贈等,不得從(cong) 賽項經費中提取工作或管理經費,不得彌補與(yu) 賽項無關(guan) 的日常公用經費開支,不得將賽項資金與(yu) 其他經費混用,不得無預算、超預算開支,不得違反國家有關(guan) 規定。

  第二十四條 各賽項須在比賽結束後3個(ge) 月內(nei) ,由賽項承辦院校根據要求編製賽項決(jue) 算報表(報告)、審計報告和績效自評報告。

  各賽項結束後,賽項結餘(yu) 經費中來源於(yu) 社會(hui) 捐贈的資金按照捐贈協議相關(guan) 約定處理,捐贈協議未約定處理方式的,返還基金會(hui) ,部職教專(zhuan) 項資金及其他來源資金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處理。

第六章 捐贈資產(chan) 管理

  第二十五條 捐贈資產(chan) 是指捐贈方向大賽定向捐贈的物資和資金。

  第二十六條 捐贈資產(chan) 為(wei) 資金的,由基金會(hui) 作為(wei) 受贈方接受捐贈。基金會(hui) 應當與(yu) 捐贈人簽訂捐贈協議,明確捐贈的金額和用於(yu) 全國職業(ye) 院校技能大賽的用途等內(nei) 容,並出具公益事業(ye) 捐贈統一票據。受贈資金依法納入基金會(hui) 統一管理,專(zhuan) 賬核算,並將受贈有關(guan) 資料造冊(ce) 建檔。

  捐贈資產(chan) 為(wei) 物資的,由基金會(hui) 作為(wei) 受贈方接受捐贈。基金會(hui) 應當與(yu) 捐贈人簽訂捐贈協議,明確捐贈資產(chan) 的種類、數量、質量和用途等內(nei) 容,並在協議的資產(chan) 用途條款中注明具體(ti) 支持的賽項名稱。捐贈資產(chan) 納入承辦院校國有資產(chan) 管理。

  第二十七條 大賽執委會(hui) 應當按照捐贈協議,結合大賽實際,製定受贈資產(chan) 的分配原則和批準具體(ti) 賽項經費預算。

  第二十八條 基金會(hui) 按照大賽執委會(hui) 製定的受贈資產(chan) 分配原則和批準的具體(ti) 賽項經費預算,並根據捐贈協議,將受贈的資金用於(yu) 賽事的統籌使用或直接撥付給賽項承辦院校。受贈物資由捐贈企業(ye) 按照協議約定,全部配送給相關(guan) 賽項承辦院校。

  承辦院校應當嚴(yan) 格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如實記錄,加強核算,造冊(ce) 建檔。

第七章 監督與(yu) 績效

  第二十九條 大賽辦、賽項執委會(hui) 和承辦院校要加強內(nei) 部控製,確保內(nei) 部控製覆蓋經濟和業(ye) 務活動全過程,完善監督體(ti) 係,確保內(nei) 部控製有效實施,強化對內(nei) 部權力運行的製約,確保製度健全、執行有力、監督到位。

  第三十條 賽項執委會(hui) 和承辦院校要嚴(yan) 格執行國家有關(guan) 財經法規,要自覺接受教育、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製定整改措施並落實。要建立信息公開機製,自覺接受社會(hui) 監督。

  第三十一條 建立和完善責任追究製度。對於(yu) 擠占、挪用、虛列、套取賽項資金的行為(wei) ,給予停賽、禁賽或者禁止承辦的處理,並依據有關(guan) 規定對相關(guan) 責任人追責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guan) 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賽項執委會(hui) 和承辦院校是賽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的責任主體(ti) ,要加強績效管理,落實績效監控主體(ti) 責任,采集項目績效信息,分析賽項開展、資金使用、績效目標完成等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糾正,促進績效目標如期實現。

  第三十三條 大賽執委會(hui) 製定績效評價(jia) 指標體(ti) 係,對賽項經費開展績效評價(jia) 工作,對資金使用效益進行評估。績效評價(jia) 結果作為(wei) 完善政策、預算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據。對績效管理工作中存在突出問題的限期整改,涉嫌違規違紀的移送相關(guan) 部門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內(nei) 容如與(yu) 此後國務院部門發布的經費管理、財務審計等有關(guan) 規定相抵觸,以國家有關(guan) 規定為(wei) 準。

  第三十五條 大賽執委會(hui) 依據本規定製定相關(guan) 具體(ti) 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由大賽組委會(hui) 秘書(shu) 處負責解釋。《教育部關(guan) 於(yu) 印發全國職業(ye) 院校技能大賽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教職成函〔2018〕1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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