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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號:CN11-4994/T(國內) ISSN1672-1438(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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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業教育類法規  
現代職業教育質量提升計劃資金管理辦法
來源:財政部 時間:2022-12-31 17:22:01

  第一條為(wei) 規範和加強現代職業(ye) 教育質量提升計劃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預算管理有關(guan) 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現代職業(ye) 教育質量提升計劃資金(以下稱提升計劃資金),是指中央財政用於(yu) 落實黨(dang) 中央、國務院有關(guan) 要求、支持職業(ye) 教育改革發展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實施期限根據教育領域中央與(yu) 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職業(ye) 教育改革發展等政策進行調整。

  第三條 提升計劃資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導、省級統籌,獎補結合、突出重點,規範透明、責任清晰,注重績效、強化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 提升計劃資金用於(yu) 支持增強職業(ye) 教育適應性,推進職業(ye) 教育改革發展,加快構建現代職業(ye) 教育體(ti) 係。具體(ti) 支持內(nei) 容和方式,由財政部、教育部根據黨(dang) 中央、國務院有關(guan) 要求、相關(guan) 規劃以及年度重點工作等研究確定。2022-2025年提升計劃資金重點支持:

  (一)支持各地落實高等職業(ye) 學校(含職業(ye) 本科學校,下同)生均撥款製度,並鼓勵各地探索建立基於(yu) 專(zhuan) 業(ye) 大類的差異化生均撥款製度,逐步提高生均撥款水平,改善辦學條件;支持推進高等職業(ye) 學校提質培優(you) 、產(chan) 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行“學曆證書(shu) +若幹職業(ye) 技能等級證書(shu) ”製度;支持各地開展中國特色高水平高職學校和專(zhuan) 業(ye) 建設等。

  (二)支持各地落實中等職業(ye) 學校生均撥款製度,並鼓勵各地探索建立基於(yu) 專(zhuan) 業(ye) 大類的差異化生均撥款製度,明確撥款標準並逐步提高生均撥款水平;支持各地在優(you) 化布局結構的基礎上,改擴建中等職業(ye) 學校校舍、實驗實訓場地以及其他附屬設施,配置圖書(shu) 和教學儀(yi) 器設備等;支持推進中等職業(ye) 學校提質培優(you) 、產(chan) 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行“學曆證書(shu) +若幹職業(ye) 技能等級證書(shu) ”製度等。

  (三)支持各地實施職業(ye) 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劃,加強“雙師型”專(zhuan) 任教師和“學曆證書(shu) +若幹職業(ye) 技能等級證書(shu) ”製度師資培養(yang) 培訓,提高教師教育教學水平;支持職業(ye) 院校設立兼職教師崗位,優(you) 化教師隊伍人員結構等。

  第五條 教育部負責審核地方提出的本區域績效目標等相關(guan) 材料和數據,提供資金測算需要的基礎數據,並對提供的基礎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負責。財政部根據預算管理相關(guan) 規定,會(hui) 同教育部研究確定各省份提升計劃資金預算金額,審核提升計劃資金的整體(ti) 績效目標。

  省級財政、教育部門明確省級及省以下各級財政、教育部門在基礎數據審核、資金安排、使用管理、績效管理等方麵的責任,切實加強資金管理。

  地方各級財政、教育部門應當對上報影響資金分配結果的相關(guan) 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負責。

  第六條 提升計劃資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包括高等職業(ye) 學校獎補、中等職業(ye) 學校獎補和職業(ye) 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劃獎補共三部分。財政部會(hui) 同教育部綜合考慮各地工作進展和改革成效、績效評價(jia) 等情況,研究確定績效調節係數,對資金分配情況進行適當調節。

  提升計劃資金具體(ti) 分配公式為(wei) :某省份提升計劃資金=(高等職業(ye) 學校獎補+中等職業(ye) 學校獎補+職業(ye) 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劃獎補)×績效調節係數

  第七條 高等職業(ye) 學校獎補資金包括撥款標準獎補和改革績效獎補兩(liang) 部分。

  對各省份以2021年為(wei) 基期繼續給予撥款標準獎補,並從(cong) 2022年起逐步降低撥款標準獎補規模,用於(yu) 進一步加大改革績效獎補力度。改革績效獎補分配因素包括基礎因素和管理創新因素。其中:基礎因素(權重80%)主要考慮學生數等高等職業(ye) 教育事業(ye) 發展情況、生均撥款水平等地方投入情況、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xiang) 村振興(xing) 有效銜接情況等子因素。管理創新因素(權重20%)主要考慮落實黨(dang) 中央、國務院要求推動高等職業(ye) 教育改革創新等子因素。

  某省份高等職業(ye) 學校獎補=該省份撥款標準獎補+(該省份改革績效獎補基礎因素/∑有關(guan) 省份改革績效獎補基礎因素×權重+該省份改革績效獎補管理創新因素/∑有關(guan) 省份改革績效獎補管理創新因素×權重)×改革績效獎補年度資金預算

  第八條 中等職業(ye) 學校獎補資金分配因素包括:區域因素、基礎因素和管理創新因素。獎補資金規模按中等職業(ye) 教育區域發展水平等情況確定區域因素權重後,再按其他因素分配到相關(guan) 省份。其中:基礎因素(權重80%)主要考慮學生數等中等職業(ye) 教育事業(ye) 發展情況、生均撥款水平等地方投入情況、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xiang) 村振興(xing) 有效銜接情況等子因素。管理創新因素(權重20%)主要考慮落實黨(dang) 中央、國務院要求推動中等職業(ye) 教育改革創新等子因素。

  某省份中等職業(ye) 學校獎補=(該省份基礎因素/∑該省份所在區域基礎因素×權重+該省份管理創新因素/∑該省份所在區域管理創新因素×權重)×中等職業(ye) 學校獎補年度資金預算×該省份所在區域因素權重

  第九條 職業(ye) 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劃獎補資金分配因素包括基礎因素和投入因素。其中:基礎因素(權重80%)主要考慮職業(ye) 院校教師隊伍建設情況等子因素。投入因素(權重20%)主要考慮地方努力程度等子因素。

  某省份職業(ye) 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劃獎補=(該省份基礎因素/∑各省份基礎因素×權重+該省份投入因素/∑各省份投入因素×權重)×職業(ye) 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劃獎補年度資金預算

  第十條對預算管理體(ti) 製特殊的地方,提升計劃資金預算數由財政部會(hui) 同教育部根據財力可能,統籌考慮職業(ye) 院校學校數、教師數等客觀數據和職業(ye) 教育發展需要等因素綜合核定。

  第十一條 各因素主要通過相關(guan) 統計數據、資料等獲得。落實黨(dang) 中央、國務院要求推動職業(ye) 教育改革創新等子因素,由財政部、教育部確定。

  第十二條 省級財政、教育部門應當於(yu) 每年2月底前向財政部、教育部報送當年提升計劃資金申報材料,並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逾期不提交的,相應扣減相關(guan) 分配因素得分。申報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總結,主要包括上年度提升計劃資金使用情況、年度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地方財政投入情況、主要管理措施、落實黨(dang) 中央國務院要求推動職業(ye) 教育改革創新情況、問題分析及對策。

  (二)當年工作計劃,主要包括當年職業(ye) 教育工作目標、提升計劃資金區域績效目標表、重點任務特別是落實黨(dang) 中央、國務院要求推動職業(ye) 教育改革創新情況和資金安排計劃,績效指標要指向明確、細化量化、合理可行、相應匹配。

  第十三條 財政部於(yu) 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批準中央預算後三十日內(nei) ,會(hui) 同教育部正式下達提升計劃資金預算,並按規定做好預算公開。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下達下一年度提升計劃資金預計數。省級財政部門在收到提升計劃資金預算後,應當會(hui) 同教育部門在三十日內(nei) 按照預算級次合理分配、及時下達提升計劃資金預算和績效目標,並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十四條 提升計劃資金支付執行國庫集中支付製度。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有關(guan) 製度執行。屬於(yu) 基本建設的項目,落實相關(guan) 建設標準和要求,嚴(yan) 禁超標準建設和豪華建設,並確保工程質量。年度未支出的提升計劃資金,按照財政部結轉結餘(yu) 資金管理有關(guan) 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省級財政、教育部門在分配提升計劃資金時,應當結合本地區年度重點工作和本級預算安排,加大省級統籌力度,注重提高投入效益,防止項目過於(yu) 分散,並向邊遠、民族、脫貧地區以及主要經濟帶等區域經濟重點發展地區傾(qing) 斜,結合實際向現代農(nong) 業(ye) 、先進製造業(ye) 、現代服務業(ye) 、戰略性新興(xing) 產(chan) 業(ye) 等國家或地方急需特需專(zhuan) 業(ye) ,民族文化傳(chuan) 承與(yu) 創新方麵的專(zhuan) 業(ye) 傾(qing) 斜,支持辦好麵向農(nong) 村的職業(ye) 教育。應當做好與(yu) 發展改革部門安排基本建設項目等資金的統籌,防止資金、項目安排重複交叉。

  第十六條地方各級財政、教育部門應當落實新增教育經費向職業(ye) 教育傾(qing) 斜的要求,健全多渠道籌集職業(ye) 教育經費的體(ti) 製,綜合運用各類政策手段,兼顧財政承受能力和政府債(zhai) 務風險防控要求,籌集更多資金用於(yu) 職業(ye) 教育發展。

  第十七條 地方各級財政、教育部門應當按照全麵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機製,按規定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監控、績效評價(jia) ,強化評價(jia) 結果運用,做好績效信息公開,提高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財政部、教育部根據工作需要適時組織開展提升計劃資金績效評價(jia) ,將評價(jia) 結果作為(wei) 預算安排、完善政策、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職業(ye) 院校應當健全預算管理製度,細化預算編製,嚴(yan) 格預算執行;規範學校財務管理,加強國有資產(chan) 管理,完善內(nei) 部經費管理辦法,健全內(nei) 部控製製度,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範和高效。

  第十九條 提升計劃資金應當按照規定安排使用,建立“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機製。嚴(yan) 禁將提升計劃資金用於(yu) 平衡預算、償(chang) 還債(zhai) 務、支付利息、對外投資等支出,不得從(cong) 提升計劃資金中提取工作經費或管理經費。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應當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要求,對提升計劃資金實施監管。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教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提升計劃資金分配和使用過程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wei) 的,依法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guan) 機關(guan) 處理。

  第二十一條申報使用提升計劃資金的部門、單位及個(ge) 人在資金申報、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wei) 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wei) 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guan) 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guan) 機關(guan) 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各省級財政、教育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各地實際,製定具體(ti) 管理辦法,並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教育部關(guan) 於(yu) 印發<現代職業(ye) 教育質量提升計劃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19〕25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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