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發〔202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黨(dang) 委編辦、發展改革委、民政廳(局)、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廳(局)、自然資源廳、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廳,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教育局、黨(dang) 委編辦、發展改革委、民政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局、自然資源局、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局:
近年來,公辦學校(含其附屬學校、校辦企業(ye) 、學校基金會(hui) 、學校工會(hui) 等附屬機構,下同)充分發揮自身優(you) 勢,通過舉(ju) 辦或者參與(yu) 舉(ju) 辦民辦義(yi) 務教育學校(含十二年一貫製學校、九年一貫製學校、完全中學,以下統稱“公參民”學校),積極擴大優(you) 質教育資源覆蓋麵,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部分地方優(you) 質教育資源的供需矛盾,滿足了人民群眾(zhong) 多樣化的教育需求,但“公參民”辦學模式誘發了許多矛盾和問題,引起社會(hui) 廣泛關(guan) 注。為(wei) 貫徹義(yi) 務教育由國家統一實施的要求,推動義(yi) 務教育優(you) 質均衡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yi) 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guan) 於(yu) 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麵提高義(yi) 務教育質量的意見》精神,對“公參民”學校進行專(zhuan) 項規範,現就有關(guan) 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嚴(yan) 格界定範圍
“公參民”學校主要包括以下三類:公辦學校單獨舉(ju) 辦的義(yi) 務教育學校;公辦學校與(yu) 地方政府及相關(guan) 機構(含具有財政經常性經費關(guan) 係的其他單位、政府國有投資平台、政府發起設立的基金會(hui) 、國有企業(ye) 等,下同)合作舉(ju) 辦的義(yi) 務教育學校;公辦學校與(yu) 其他社會(hui) 組織、個(ge) 人合作舉(ju) 辦(含公辦學校以品牌、管理等無形資產(chan) 參與(yu) 辦學)的義(yi) 務教育學校。
二、理順體(ti) 製機製
公辦學校單獨舉(ju) 辦、公辦學校與(yu) 地方政府及相關(guan) 機構合作舉(ju) 辦的義(yi) 務教育學校,應辦為(wei) 公辦學校,按照屬地原則,劃歸市、縣級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管理;但對於(yu) 優(you) 質教育資源缺乏的地區,由地方政府引進區域外公辦學校合作舉(ju) 辦的義(yi) 務教育學校,應堅持公有屬性,完善管理模式。
公辦學校與(yu) 其他社會(hui) 組織、個(ge) 人合作舉(ju) 辦的民辦義(yi) 務教育學校,符合“六獨立”要求(即獨立法人資格、校園校舍及設備、專(zhuan) 任教師隊伍、財會(hui) 核算、招生、畢業(ye) 證發放)的,可繼續舉(ju) 辦民辦學校,但應在履行財務清算等程序,並對民辦學校及相關(guan) 單位、企業(ye) 等使用公辦學校校名或校名簡稱進行清理後,公辦學校逐步退出;經協商一致且條件成熟的,也可轉為(wei) 公辦學校。不符合“六獨立”要求的,地方政府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可視情況將其轉為(wei) 公辦學校或終止辦學。各地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製定具體(ti) 辦法,明確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教職工經濟補償(chang) 的標準和資金來源,做好安置工作。
新建居住社區配套建設的義(yi) 務教育學校,應當建為(wei) 公辦學校。既有居住社區配套建設的“公參民”學校,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轉為(wei) 公辦學校,也可通過承接政府購買(mai) 服務方式提供學位、繼續辦學。
各地要因地製宜、審慎推進,一省一方案,力爭(zheng) 用兩(liang) 年左右時間,理順體(ti) 製機製,實現平穩過渡。
三、加強規劃引領
各地要根據本地經濟社會(hui) 發展及適齡兒(er) 童、少年數量和分布等因素,抓緊編製區域義(yi) 務教育發展規劃,著力增加優(you) 質公辦義(yi) 務教育資源供給,保障就近入學,不得再審批設立新的“公參民”學校。公辦學校也不得以舉(ju) 辦者變更、集團辦學、品牌輸出等方式變相舉(ju) 辦民辦義(yi) 務教育學校。
四、規範公有教育資源使用
公辦學校將土地、校舍、教學儀(yi) 器設備等國有資產(chan) 租賃給民辦義(yi) 務教育學校使用的,應當簽訂租賃協議,明確期限、價(jia) 格和雙方責任等。租賃價(jia) 格需按照國有資產(chan) 管理要求,評估作價(jia) 、合理確定。公辦學校將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租賃給民辦義(yi) 務教育學校使用的,應當限期糾正,收回自用,或由市、縣人民政府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重新安排供應;公辦學校將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屋租賃給民辦義(yi) 務教育學校使用的,應當依法上繳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
地方政府和公辦學校不得向民辦義(yi) 務教育學校新增派具有事業(ye) 編製的教職工。已經派出的,分階段分步驟有序引導退出。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可設置過渡期,分類管理,穩妥推進。
公辦學校向民辦義(yi) 務教育學校提供服務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後簽訂協議,有償(chang) 服務費收入按照“收支兩(liang) 條線”管理,防止坐收坐支或私設“小金庫”。公辦學校應當增強品牌保護意識,規範學校名稱、簡稱的使用,不得違規輸出品牌。民辦義(yi) 務教育學校也不得利用公辦學校品牌開展宣傳(chuan) 或其他活動。
公辦學校應集中精力提高自身辦學質量,充分發揮優(you) 質教育資源輻射效應,采取對口支援、幫扶薄弱學校、開展師資培訓等多種方式支持地方義(yi) 務教育。
五、嚴(yan) 格規範招生
公辦學校不得以民辦義(yi) 務教育學校的名義(yi) 開展選拔招生或考試招生,民辦義(yi) 務教育學校不得以公辦學校或者公辦學校校區、分校的名義(yi) 招生,也不得以借讀、掛靠等名義(yi) 變相違規招生。
六、落實工作責任
各地要增強“四個(ge) 意識”,堅定“四個(ge) 自信”,做到“兩(liang) 個(ge) 維護”,切實提高政治站位,把規範“公參民”學校作為(wei) 重要政治任務,成立工作領導小組,穩慎有序推進。要堅持目標導向,依法依規履職盡責,強化形勢研判,有效防範和化解風險,避免出現利益輸送等問題。要嚴(yan) 格責任追究,防止走形變調,對執行不力、頂風違規變相審批的,要嚴(yan) 肅追責問責。公辦學校要強化政治擔當,落實主體(ti) 責任,積極主動作為(wei) ,堅持民主決(jue) 策,切實完成各項工作部署。教育部將加強監督檢查,將此項工作分別納入省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jia) 範圍和部屬高校黨(dang) 政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範圍。
地方政府及相關(guan) 機構舉(ju) 辦或參與(yu) 舉(ju) 辦民辦義(yi) 務教育學校的,參照本通知執行。各地要在2021年8月底前完成專(zhuan) 項摸底排查,理清產(chan) 權和責任關(guan) 係,製定分省分年度工作方案,報教育部(發展規劃司)備案。對改革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匯總並按程序上報。
教育部 中央編辦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
自然資源部 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部
2021年7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