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wei) 規範和加強改善普通高中學校辦學條件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預算管理有關(guan) 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改善普通高中學校辦學條件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用於(yu) 支持改善中西部和東(dong) 部部分困難地區縣域普通高中學校基本辦學條件的轉移支付資金。實施期限根據教育領域中央與(yu) 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支持普通高中教育改革發展政策等確定。
本辦法的縣域普通高中是指縣級人民政府所管轄的教學和生活設施等不能滿足基本需求、尚未達到國家基本辦學條件標準的公辦普通高中學校、完全中學或十二年一貫製學校的高中部。
第三條 補助資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導、省級統籌、突出重點、講求績效,規範透明、強化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補助資金主要用於(yu) 以下方麵:
(一)支持學校校舍改擴建,擴大教育資源,優(you) 化校舍功能,消除“大班額”。
(二)支持學校配置圖書(shu) 和教學儀(yi) 器設備以及體(ti) 育運動場等附屬設施建設。
第五條 補助資金由財政部會(hui) 同教育部共同管理。教育部負責審核地方提出的區域績效目標等相關(guan) 材料和數據,提供資金測算需要的基礎數據,並對基礎數據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財政部根據預算管理相關(guan) 規定,會(hui) 同教育部研究確定有關(guan) 省份資金預算金額、資金的整體(ti) 績效目標。
省級財政、教育部門明確省級及省以下各級財政、教育部門在基礎數據審核、資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麵的責任,切實加強資金管理。
第六條 補助資金采取因素法分配。按照基礎因素、投入因素分配到有關(guan) 省份,適當向困難省份傾(qing) 斜。其中:
基礎因素(權重80%)主要考慮普通高中事業(ye) 發展、基本辦學條件、鞏固脫貧攻堅成果與(yu) 鄉(xiang) 村振興(xing) 等因素。各因素數據通過相關(guan) 統計資料獲得。
投入因素(權重20%)主要考慮地方努力程度等因素。各因素數據通過相關(guan) 統計資料獲得。
財政部會(hui) 同教育部綜合考慮各地工作進展等情況,研究確定績效調節係數,對資金分配情況進行適當調節。
計算公式為(wei) :
某省份補助資金=(該省份基礎因素/∑有關(guan) 省份基礎因素×權重+該省份投入因素/∑有關(guan) 省份投入因素×權重)×補助資金年度預算總額×績效調節係數
財政部、教育部根據黨(dang) 中央、國務院有關(guan) 決(jue) 策部署和普通高中教育改革發展新形勢等情況,適時調整完善相關(guan) 分配因素、權重、計算公式等。
第七條 省級財政、教育部門應當於(yu) 每年2月底前向財政部、教育部報送當年補助資金申報材料,並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申報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總結,包括上年度補助資金使用情況、年度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績效評價(jia) 結果、地方財政投入情況、主要管理措施、問題分析及對策等。
(二)當年工作計劃,主要包括當年全省(區、市)工作目標和補助資金區域績效目標、重點任務和資金安排計劃,績效指標要指向明確、細化量化、合理可行、相應匹配。
第八條 財政部於(yu) 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批準中央預算後三十日內(nei) ,會(hui) 同教育部正式下達資金預算,並抄送財政部相關(guan) 監管局。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下達下一年度資金預計數。省級財政在收到資金預算後,應當會(hui) 同省級教育部門在三十日內(nei) 按照預算級次合理分配、及時下達本行政區域縣級以上各級政府部門,並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九條 補助資金支付執行國庫集中支付製度。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有關(guan) 製度執行。屬於(yu) 基本建設的項目,應當嚴(yan) 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執行相關(guan) 建設標準和要求,確保工程質量。
第十條 省級財政、教育部門在分配補助資金時,應當結合本地區年度重點工作和省級財政安排相關(guan) 資金,加大省級統籌力度,做好與(yu) 發展改革部門安排基本建設項目等各渠道資金的統籌和對接,防止資金、項目安排重複交叉或缺位。
縣級財政、教育部門應當落實資金管理主體(ti) 責任,加強區域內(nei) 相關(guan) 教育經費的統籌安排和使用,指導和督促本地區普通高中學校健全財務、會(hui) 計、資產(chan) 管理製度。加強預算管理,細化預算編製,硬化預算執行,強化預算監督;規範財務管理,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範和高效。
各級財政、教育部門要加強財政風險控製,強化流程控製、依法合規分配和使用資金,實行不相容崗位(職責)分離控製。
第十一條 補助資金原則上應在當年執行完畢,年度未支出的資金按財政部結轉結餘(yu) 資金管理有關(guan) 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教育部門要按照全麵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製,按規定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監控,認真組織開展績效評價(jia) ,強化評價(jia) 結果應用,做好績效信息公開,提高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財政部根據工作需要適時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jia) 。
第十三條 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應當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要求,對資金實施監管。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hui) 同同級教育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項目審核申報、經費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機製。嚴(yan) 禁將資金用於(yu) 平衡預算、償(chang) 還債(zhai) 務、支付利息、對外投資、人員經費等支出,不得從(cong) 資金中提取工作經費或管理經費。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教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申報使用補助資金的部門、單位及個(ge) 人存在違法違規行為(wei) 的,依法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guan) 機關(guan) 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各省級財政、教育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各地實際,製定具體(ti) 管理辦法,報財政部、教育部備案,並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財政部教育部關(guan) 於(yu) 印發<改善普通高中學校辦學條件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19〕262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