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社會(hui) 〔2019〕155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guan) 部委,有關(guan) 中央高校和中央企業(ye) :
《國家產(chan) 教融合建設試點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已經中央全麵深化改革委員會(hui) 第九次會(hui) 議審議通過。經國務院同意,現將《實施方案》印發你們(men) ,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深化產(chan) 教融合,促進教育鏈、人才鏈與(yu) 產(chan) 業(ye) 鏈、創新鏈有機銜接,是推動教育優(you) 先發展、人才引領發展、產(chan) 業(ye) 創新發展、經濟高質量發展相互貫通、相互協同、相互促進的戰略性舉(ju) 措。開展國家產(chan) 教融合建設試點,必須堅持問題導向、改革先行,充分發揮城市承載、行業(ye) 聚合、企業(ye) 主體(ti) 作用。省級政府和試點城市要緊密圍繞產(chan) 教融合製度和模式創新,重點聚焦完善發展規劃和資源布局、推進人才培養(yang) 改革、降低製度性交易成本、創新重大平台載體(ti) 建設、探索體(ti) 製機製創新等任務,統籌開展試點,落實支持政策,加強組織實施,確保如期實現試點目標。
請試點建設首批國家產(chan) 教融合型城市的有關(guan)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於(yu) 2019年11月20日前,按要求將推薦試點城市名單(省級政府推薦一個(ge) 試點城市,直轄市推薦一個(ge) 市轄區或國家級新區作為(wei) 試點核心區,計劃單列市整體(ti) 納入試點)附試點城市建設方案和改革問題清單、政策清單,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
為(wei) 統籌做好第一、二批國家產(chan) 教融合型城市建設試點工作銜接,盡快將改革向全國推開,各地可按《實施方案》要求,自行同步開展省域內(nei) 試點城市建設培育工作,並認真做好省域內(nei) 開展產(chan) 教融合型行業(ye) 、企業(ye) 試點工作的組織實施和協調推進。
附件:1.
2.
國家發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工業(ye) 和信息化部
財 政 部
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
國 資 委
2019年9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