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財〔2015〕4號
部屬各高等學校:
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直屬高校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在加強財務管理、嚴(yan) 肅財經紀律方麵取得明顯成效。同時也要清醒地看到,近年來的巡視、監察、審計等發現,直屬高校在財務管理方麵還存在不少問題,有的問題還比較嚴(yan) 重。究其原因,主要是財務管理領導責任落實不到位、管理製度不健全、責任追究不嚴(yan) 格、有製度不執行現象嚴(yan) 重。新形勢下,全麵落實財務管理領導責任、嚴(yan) 肅財經紀律,是直屬高校貫徹落實“全麵建成小康社會(hui) 、全麵深化改革、全麵依法治國、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的必然要求,是嚴(yan) 明黨(dang) 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yan) 守國家財經紀律和財經規矩的重要舉(ju) 措。為(wei) 此,現就直屬高校落實財務管理領導責任、嚴(yan) 肅財經紀律提出以下意見。
一、全麵落實財務管理領導責任
高等學校實行黨(dang) 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製。直屬高校黨(dang) 委要切實負起對學校財務管理工作的領導責任。全麵貫徹執行黨(dang) 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決(jue) 策部署,持之以恒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嚴(yan) 格遵守國家財經法律法規,真抓真管,使財經紀律真正成為(wei) 帶電的高壓線。積極配合上級主管部門做好總會(hui) 計師委派工作,選好用好財務機構負責人。討論決(jue) 定事關(guan) 學校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財經事項和管理製度,健全規範學校財務管理的長效工作機製,強化對權力運行的製約和監督。支持總會(hui) 計師(財務分管領導)、財務機構負責人、財務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支持內(nei) 部審計工作,支持紀檢監察部門查處違反財經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問題。
黨(dang) 委主要負責同誌要抓好班子,帶好隊伍,管好自己,做好廉潔從(cong) 政的表率。認真執行民主集中製,嚴(yan) 格執行領導班子議事規則與(yu) 決(jue) 策程序。積極督促黨(dang) 政班子成員落實“一崗雙責”。黨(dang) 政領導班子其他成員要帶頭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法律法規,按照“一崗雙責”的要求,根據分工抓好職責範圍內(nei) 的財經管理工作。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dang) 委領導下,全麵負責學校財務管理工作。組織擬訂和實施重大決(jue) 策事項、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預算安排、重要財經管理製度及信息公開工作。加強財務隊伍建設。強化財務管理和內(nei) 部審計監督。加強國有資產(chan) 管理,防止國有資產(chan) 流失。對各級各部門巡視、監察、審計、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組織整改,注重結果運用。向黨(dang) 委報告重大財經決(jue) 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hui) 報告財務工作。
二、健全財務治理體(ti) 製和運行機製
要按照統一領導、集中或分級管理的原則,規範內(nei) 部財務治理體(ti) 製和運行機製。要建立健全黨(dang) 政領導班子、財經管理各領導小組(管理委員會(hui) )的議事規則。學校討論決(jue) 定、擬定實施重大經濟決(jue) 策事項時,應充分論證,必要時應進行專(zhuan) 業(ye) 谘詢。要明確財務、審計、紀檢監察及相關(guan) 業(ye) 務部門的職責分工,明晰經費投入的前期論證、執行過程的審核監督、事後的績效評價(jia) 等環節的責任邊界,形成決(jue) 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製約又相互協調的運行機製。
三、大力推進內(nei) 部控製製度建設
要把建立和完善以內(nei) 部控製製度為(wei) 核心的財務管理製度建設,作為(wei) 紮緊製度籠子的關(guan) 鍵舉(ju) 措來抓。要按照《行政事業(ye) 單位內(nei) 部控製規範(試行)》要求,成立由主要負責人牽頭的工作組,加快推進內(nei) 部控製製度建設。要對照內(nei) 部控製規範要求,係統梳理製度建設情況及存在問題,及時完善相關(guan) 管理製度。要重點圍繞科研經費、國有資產(chan) 、基本建設、所屬企業(ye) 、財政資金分配使用、政府采購等領域,按照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的要求,科學合理設置機構和崗位權責。要按照權責一致、有效製衡的原則,定期評估風險、檢查漏洞,確保製度有效執行。
四、全麵加強預算管理
要嚴(yan) 格遵守預算法,堅持依法理財,規範理財行為(wei) 。實施全麵規範、公開透明的預算製度,校內(nei) 各部門、各單位的所有收支必須統一納入學校預算。預算編製應遵循統籌兼顧、勤儉(jian) 節約、量力而行、講求績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則。要結合國家財政支出政策、學校事業(ye) 發展需要和財力可能,科學編製事業(ye) 發展規劃,確保事業(ye) 發展規劃與(yu) 財力相匹配。要據實填報學校人員、資產(chan) 等預算編製基礎數據,嚴(yan) 禁套取財政資金。切實加強預算執行管理,重點做好基建項目、科研項目和其他各類重大項目預算執行工作,有效降低財政撥款結轉結餘(yu) 資金規模。要強化預算約束,嚴(yan) 格控製預算追加事項,未列入預算的經費不得支出。建立預算績效評價(jia) 製度。建立績效評價(jia) 結果、預算執行與(yu) 預算安排相掛鉤的製度。嚴(yan) 格決(jue) 算管理,做到收支真實、數額準確、內(nei) 容完整、報送及時。
五、嚴(yan) 格規範收入支出管理
依法合規組織收入。行政事業(ye) 性收費應當嚴(yan) 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範圍和標準,收費收入必須全額上繳學校,由學校統一管理,嚴(yan) 禁設立“賬外賬”或“小金庫”。嚴(yan) 格執行國家稅收政策。對按規定上繳國庫或財政專(zhuan) 戶的各項資金,應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截留、擠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
支出應當嚴(yan) 格執行國家有關(guan) 財務規章製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嚴(yan) 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購等有關(guan) 規定。嚴(yan) 禁違規將財政資金從(cong) 國庫轉入本單位其他賬戶或所屬下級單位賬戶。不得超標準超範圍發放津貼補貼。嚴(yan) 格執行會(hui) 議費、培訓費、接待費、差旅費等經費管理辦法。嚴(yan) 禁在風景名勝區召開會(hui) 議、違規轉嫁或攤派費用以及借會(hui) 議培訓之名組織會(hui) 餐、安排宴請、公款旅遊等。嚴(yan) 格控製一般性支出。加快推進公務卡製度改革,進一步減少現金提取和使用,切實提高公務卡使用率。
六、切實落實基本建設管理的各項規定
嚴(yan) 格執行《教育部直屬高校基本建設管理辦法》和《教育部直屬高校及事業(ye) 單位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jue) 算管理辦法》。建設項目決(jue) 策應執行“三重一大”程序,符合校園建設總體(ti) 規劃,按規定進行招投標。項目投資概算經批複後,應當嚴(yan) 格執行,不得擅自調整建設功能、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等。嚴(yan) 格實行工程款支付“兩(liang) 支筆”會(hui) 簽製度,應按照年度投資計劃撥付建設資金,及時編製項目竣工財務決(jue) 算。基建財務應納入高校事業(ye) 會(hui) 計核算體(ti) 係。
七、嚴(yan) 格科研經費管理
加快建立適應科技創新規律、職責清晰、監管有力的學校、院係、項目負責人三級科研經費管理體(ti) 製,落實各級管理責任。規範科研項目預算編製和評估評審工作,統籌考慮可能從(cong) 不同渠道獲得的資金情況,實事求是地按照需要申請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科研經費應全部納入學校財務統一管理,專(zhuan) 款專(zhuan) 用,結題的項目應及時結賬。嚴(yan) 禁編造虛假合同、編製虛假預算、使用虛假票據套取科研資金,嚴(yan) 禁購買(mai) 與(yu) 科研項目無關(guan) 的設備、材料等,嚴(yan) 禁虛報冒領或者違規發放“三助”津貼、勞務費和專(zhuan) 家谘詢費。不得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以表代賬應付財務審計和檢查。嚴(yan) 禁將科研經費在合同(任務書(shu) )約定之外轉撥、轉移到有關(guan) 聯關(guan) 係的單位或個(ge) 人。
八、加強事業(ye) 資產(chan) 管理
按照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原則,建立專(zhuan) 門機構統一管理學校所有事業(ye) 資產(chan) 。資產(chan) 管理應當與(yu) 預算管理相結合,資產(chan) 配置應統籌考慮存量資產(chan) 、實際需要和財力可能,加強論證,從(cong) 嚴(yan) 控製。資產(chan) 使用應首先保障教育事業(ye) 發展需要,確需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的,應當加強合法合規審核和監管,履行報批報備手續,做好風險控製和跟蹤管理,確保國有資產(chan) 安全。嚴(yan) 格執行國有資產(chan) 處置規定。
九、強化對所屬企業(ye) 國有資產(chan) 監管
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guan) 於(yu) 深化體(ti) 製機製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幹意見》(中發〔2015〕8號)要求,逐步實現直屬高校與(yu) 下屬公司剝離,今後學校原則上不再新辦企業(ye) 。在國家有關(guan) 剝離具體(ti) 方案出台前,學校要以管資本為(wei) 主加強對所屬企業(ye) 國有資產(chan) 監管。依法依規辦理企業(ye) 國有資產(chan) 報批報備手續,規範國有產(chan) 權轉讓行為(wei) ,防範國有資產(chan) 流失。加強企業(ye) 負責人薪酬待遇管理。加強經營業(ye) 績考核,加大考核結果應用。規範領導幹部在所屬企業(ye) 兼職任職。現職和不擔任現職但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黨(dang) 政領導幹部不得在所屬企業(ye) 兼職(任職)。對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的黨(dang) 政領導幹部到企業(ye) 兼職(任職)的,嚴(yan) 格按中組部《關(guan) 於(yu) 進一步規範黨(dang) 政領導幹部在企業(ye) 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等有關(guan) 規定執行。
十、規範政府采購管理
嚴(yan) 格執行《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的各項規定。建立或明確政府采購工作歸口管理機構。科學編製政府采購計劃和采購預算,嚴(yan) 格實施經費支出和資產(chan) 配置標準,不得無預算超預算采購。按規定確定采購方式,執行采購程序,對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項目,必須實行公開招標,嚴(yan) 禁拆分項目規避公開招標。認真執行批量集中采購相關(guan) 規定。要進一步規範評審專(zhuan) 家抽取、采購信息發布、采購方式變更和進口產(chan) 品采購等工作。嚴(yan) 禁在采購活動中違規收受回扣、手續費等。加強對采購需求、采購效果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進政府采購管理信息係統建設,對采購預算、采購程序、采購結果實施動態監管。
十一、規範會(hui) 計核算
會(hui) 計憑證、會(hui) 計賬簿、會(hui) 計報表和其他會(hui) 計資料的內(nei) 容和要求必須符合《高等學校會(hui) 計製度》的規定。往來款項應及時清理。嚴(yan) 禁會(hui) 計造假行為(wei) 。嚴(yan) 禁違規采取權責發生製方式虛列支出。依法加強各類支出憑證、票據的審核把關(guan) ,確保來源合法、內(nei) 容真實、使用正確。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賬務處理程序、內(nei) 部牽製、稽核、財務收支審批、財務分析等內(nei) 部會(hui) 計管理製度。
十二、加快財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財務管理信息化建設是全麵加強直屬高校財務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技術支撐。各校要做好財務管理信息化建設的頂層設計,係統開發會(hui) 計核算、財務監管、決(jue) 策支持、財務公開、接受監督的統一技術平台,作為(wei) 高校“陽光財務”工作的基礎保障。要加強學校內(nei) 部信息係統之間的互聯互通與(yu) 信息共享,提高學校管理信息化水平。要做好財務管理信息化人才隊伍建設,保障財務信息係統的安全、高效、穩定運行。做好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根據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的要求,完善信息係統綜合防護體(ti) 係建設。
十三、加大信息公開力度
加快實施“陽光財務”,主動接受外部監督。嚴(yan) 格執行《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定期主動公開預決(jue) 算信息,不斷擴大公開範圍,細化公開內(nei) 容。逐步推進高校財務年報製度。建立健全依申請公開工作機製,依法依規做好財務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學校內(nei) 部公開項目立項、主要研究人員、資金使用、大型儀(yi) 器設備購置以及項目研究成果等情況,接受內(nei) 部監督。
十四、提升財務隊伍專(zhuan) 業(ye) 化水平
認真落實《教育部關(guan) 於(yu) 加強直屬高校直屬單位財務隊伍建設的意見》。財務、資產(chan) 、基建和審計等部門負責人應具有相關(guan) 專(zhuan) 業(ye) 背景。進一步優(you) 化財務隊伍結構,推動專(zhuan) 業(ye) 化建設。科學製訂財務骨幹人才培養(yang) 培訓方案,支持財務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加強學校財會(hui) 隊伍黨(dang) 風廉政建設、工作作風建設和財務部門文化建設,建設業(ye) 務精湛、視野開闊、作風過硬的教育財務隊伍。
十五、加強內(nei) 部審計工作
深入落實《教育部關(guan) 於(yu) 加強直屬高等學校內(nei) 部審計工作的意見》。學校主要負責人應直接領導內(nei) 部審計工作。應設置獨立內(nei) 部審計部門,足額配備專(zhuan) 職審計人員,切實加強內(nei) 部審計專(zhuan) 業(ye) 化建設。強化預算管理審計、內(nei) 部控製審計、經濟責任審計,加強對科研經費管理、建設工程管理、采購管理、資產(chan) 管理等重點領域的審計。拓展內(nei) 部審計範圍,探索開展重要政策跟蹤審計、適時開展專(zhuan) 項審計調查。強化審計結果運用,加強審計整改和責任追究,推進審計結果公開。
十六、嚴(yan) 肅責任追究
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wei) ,將按照《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事業(ye) 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財政違法行為(wei) 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嚴(yan) 肅處理。對財務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發生頂風違紀,出現窩案、大案、要案和重複性案件的單位和部門,堅持“一案雙查”,既要追究當事人責任,又要倒查追究相關(guan) 領導責任,包括主體(ti) 責任和監督責任。
教育部
2015年5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