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就如何理解和實施政府采購中的緊急情況采購活動行為(wei) 進行分析,包括“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cong) 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和“對因嚴(yan) 重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實施的緊急采購”,並提出緊急采購過程中的監督管理。
1 緊急采購界定
2 緊急采購實施
3 風險防範與(yu) 監督
緊急采購由於(yu) 其突發性和不可預見性,在其具體(ti) 執行過程中難免會(hui) 出現主觀上的隨意性和客觀上的不確定性,為(wei) 了避免其對緊急活動造成實質性影響,除了關(guan) 注緊急采購相關(guan) 方誠信度外,建立健全有效的風險防範與(yu) 監督審計評估機製至關(guan) 重要。
在政府采購中,競爭(zheng) 性談判以及單一來源采購都是法定的應對緊急需要緊急情況采購的采購方式,而《政府采購法》第八十五條中規定的緊急采購,采購時效是必須保證的第一要務,減少采購審批、監督環節,采購人選取靈活的采購方式等應急做法合規,這可能存在三個(ge) 方麵的管理風險:一是采購監管環節減少可能引發的監管漏洞。為(wei) 此,應當加強采購部門內(nei) 控管理和事後監督跟蹤審計,要求采購人內(nei) 部公開采購過程和采購結果,加強采購文檔管理,降低采購風險,接受事後監督審計。二是因緊急采購短時間的市場供給不足可能帶來的價(jia) 格上升。采購價(jia) 格是通過采購人與(yu) 供應商協商談判博弈而產(chan) 生的,為(wei) 此,采購人的研判、談判能力對於(yu) 成交價(jia) 格的影響是至關(guan) 重要的。三是合同訂立。采購人要充分考慮和分析合同條款的設立、供應商績效、誠信等方麵,確保緊急采購任務的順利完成,采購合同是采購活動的契約,一旦生效,合同雙方承擔約定的相應法律責任。
孫家悅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