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放、管、服”改革的政策背景
“放、管、服”改革是以習(xi) 近平同誌為(wei) 核心的黨(dang) 中央總攬全局,深化經濟體(ti) 製和行政體(ti) 製改革的重要舉(ju) 措,也是政府部門一直致力於(yu) 推動和深化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近年來,國家陸續出台相關(guan) 政策規範政府采購工作。
2016年3月5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hui) 議上所做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推動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you) 化服務,不斷提高政府效能。2016年4月15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考察清華大學、北京大學,在《深化高等教育改革,為(wei) 建設創新型國家提供有力支撐》的報告中,強調加快推進“放、管、服”改革和充分調動廣大教學和科研人員的積極性。2016年5月9日,國務院召開了全國推進“放、管、服”改革電視電話會(hui) 議。
2016年5月30日,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在全國科技創新大會(hui) 的講話《為(wei) 建設世界科技強國而奮鬥》中強調要注重釋放活力,實際上就是“少管”和不要“管得太細”,讓科學家的自由度變大,讓個(ge) 人創造力有足夠的空間,沒有那麽(me) 多的束縛。
2016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guan) 於(yu) 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幹意見》,對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yi) 器設備采購管理,擴大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yi) 器設備采購自主權做出指導性意見。
2016年11月,財政部發布《關(guan) 於(yu) 完善中央單位政府采購預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yi) 器設備采購管理有關(guan) 事項的通知》(財庫〔2016〕194號),對中央單位政府采購預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yi) 器設備采購管理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和簡政放權的實施方案,明確了相關(guan) 政策實施的程序,增強了可操作性(簡稱“兩(liang) 簡化三下放”)[1]。
2018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轉變政府職能電視電話會(hui) 議重點任務分工方案》,明確了“放、管、服”改革的任務分工和工作要求。
2019年4月9日,《中共教育部黨(dang) 組關(guan) 於(yu) 抓好賦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權有關(guan) 文件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教黨(dang) 函〔2019〕37號)中指出:用於(yu) 科研活動的儀(yi) 器設備、耗材配件以及服務、工程的采購,各高校要根據科研需要,製訂具體(ti) 辦法,縮短采購周期,簡化采購流程。特別是對於(yu) 科研急需的設備和耗材,要落實特事特辦、隨到隨辦的采購機製,明確適用情況,確定可不進行招投標程序的采購情形。
對於(yu) 落實“放、管、服”改革,中央有政策,部委有要求,師生有訴求,高校有責任,部門有壓力。
2 高校政府采購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3 如何準確理解國家“放、管、服”政策的要求
4 高校落實“放、管、服”改革的探索
5 我校落實“放、管、服”政策的改革實踐
6 采購工作建議
隨著高校采購的專(zhuan) 門化管理、專(zhuan) 業(ye) 化建設日臻完善,高校對采購管理部門的采購工作也提出更高要求,高校的采購工作也麵臨(lin) 審計、檢查、追責等方麵的壓力。高校仍存在集體(ti) 不決(jue) 策、逢采必招、程序大於(yu) 結果、責任大於(yu) 效率等現象;在實際工作中,麵臨(lin) 著政策的適用性不明確、不同部門對政策解讀存在偏差等情況,迫切需要上級有關(guan) 部門在製度體(ti) 係建設、規範與(yu) 標準建設等方麵加大改革力度。
此外,還希望上級部門進一步明確“放、管、服”政策的適用範圍,給高校吃“定心丸”;取消效率低、性價(jia) 比低的采購方式,下放有利於(yu) 提高采購質量的方式;搭建廣闊平台,加強培訓工作,創造更多溝通交流的機會(hui) ;加強相關(guan) 部門的協同工作,明確未來財經、審計、監察可能關(guan) 注的風險;精選一些采購案例匯編成冊(ce) 供參考,做好谘詢和服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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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傑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財務處 |